盈科原创丨【继承与遗嘱】口头遗嘱的适用与效力

企业   2024-11-04 17:31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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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的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口头遗嘱的适用情形具有特殊性,必须是在遗嘱人危急的情况下。这里的危急情况一般指遗嘱人突患危及生命的疾病,或突发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爆发战争等,导致遗嘱人在客观条件下没有能力以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公证等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情况;

第二,口头遗嘱是遗嘱人通过口述的方式表达遗嘱内容。即遗嘱受益人、遗产分配、财产范围等内容都是由遗嘱人口头阐述;

第三,由于遗嘱人的口头表达并没有任何方式予以记载、证明,完全是靠见证人的表述佐证,如此一来极其容易引发争议,因此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亲自全程参与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过程;

第四,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的前提条件即消灭,之前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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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口头遗嘱失效后又该如何处理?

一旦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自然失效,遗嘱人需要尽快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其他形式订立遗嘱,以此代替口头遗嘱。

例如,若张大爷在病危时,在两名医生的见证下订立了一份口头遗嘱,如果张大爷经抢救去世,那么口头遗嘱即生效;但如果经抢救张大爷康复,那么口头遗嘱自动失效;此时如果张大爷在康复后又因故去世,则不能再按照之前的口头遗愿处理遗产。上述情形如果没有重新订立新的遗嘱,则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那么张大爷去世前的真实遗愿将不能实现。因此,建议在遗嘱人危急情况解除后,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订立与遗嘱人意愿相匹配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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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拓展关于遗嘱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遗嘱的实质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民法典》对遗嘱效力的消极要件进行了上述规定,由于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遗嘱只有在遗嘱人去世后才会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在订立遗嘱后,遗嘱人若认为遗嘱有不当或者有错误,或者改变主意的,遗嘱人在去世之前均可以撤回或者变更其原来订立的遗嘱,这也是遗嘱自由原则的具体表现。立遗嘱后,遗嘱人如果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也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因此,不同形式的遗嘱类型,有效要件和注意事项均有所差异,大家在订立遗嘱时一定要注意细节并谨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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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谢一铵 律师

盈科成都高级合伙人

盈科成都家事与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幸福加遗嘱库(成都)分中心创始人

黄博文勤

盈科成都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婚姻继承、争议解决等民商事法律服务。




编/辑/  吕彦蓉

责/编/  杨

审/核/  谢丝丝

盈科成都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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