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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手写遗嘱有哪些形式?
手写遗嘱作为形式最原始、使用历史最长久的遗嘱形式,有其订立便捷、适用群体广泛之优势。手写遗嘱又分为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两类,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书写遗嘱的主体是谁——前者是由立遗嘱人亲自书写,后者是由立遗嘱人以外的他人代笔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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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手写遗嘱怎么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自书遗嘱的订立较易理解,即遗嘱人应当全文亲自书写,包括具体的财产信息、财产分配方式等;签署的姓名应当与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一致,不得使用曾用名、笔名、小名等;落款日期也需具体至某年、某月和某日,不可模糊表述。
代书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者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以而为之的,为了提高代书遗嘱的整体性、可行性和有效性,建议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详细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与内容要件:
第一,必须由遗嘱人口头表述遗嘱内容,并由一个见证人代书;
第二,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代书人是见证人之一,见证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遗产继承没有利害关系;
第三,代书遗嘱必须是全文手写,不能提前写好最后再签字,签名也不能用私章代替;
第四,必须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确保遗嘱的每一页都有三方的签名和日期,这是确定遗嘱效力的关键因素;
第五,时空上强调一致性,即代书人书写、遗嘱人口述、见证人见证的过程必须一致,三方应在场同时进行,不可分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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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两种手写遗嘱效力的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去世后个人财产处理的内容,确定为其真实意思,又有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同时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可以将其视为自书遗嘱对待。
自书遗嘱符合前述形式要件的,应推定遗嘱持有人已经完成了对遗嘱真实性、有效性的初步举证责任,此时自书遗嘱不再需要证人的证明,就当然地具备了遗嘱的效力。这一点不同于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则是需要由证人来证明其效力。
总之,不论是从意思表达的直接性,还是从文本呈现的真实性来看,自书遗嘱相较代书遗嘱、以及之前提到的打印遗嘱等形式,都有效避免了一定程度的合理怀疑和争议,故由遗嘱人亲自订立遗嘱不失为更加推崇的方式之一。同时,为了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和完整度,增加遗嘱的可执行性和安全性,建议在制订遗嘱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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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谢一铵 律师
盈科成都高级合伙人
盈科成都家事与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幸福加遗嘱库(成都)分中心创始人
黄博文勤
盈科成都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婚姻继承、争议解决等民商事法律服务。
编/辑/ 吕彦蓉
责/编/ 杨,婷
审/核/ 谢丝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