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人身保险是财富人群经常使用的财富管理和财富传承工具,其兼具金融、法律和税务功能,受到了财富家庭的青睐和广泛使用。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是保单的所有权人,保单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所有。在投保人结婚的状态下,其投保的人身保险保单现金价值是属于其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其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鉴于目前国内法院较为缺乏对应判例,本文旨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提供分析意见,供大家参考!
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其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为其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投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孳息和自然增值
02
根据《民法典》第321条,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一般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收获的物,如树木的果实、牲畜所生的仔畜、土地上生长的粮食等。法定孳息一般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所产生的收益,包括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自然增值一般是指物基于外在因素而非人为因素导致的价值上涨,如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发生变化而导致物或权利在价格上的提升。
保单现金价值
03
保单现金价值是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应退还的金额1,保单现金价值实际由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及其累计收益所形成2。在投保人缴纳保费后,保险公司的资管公司或资管团队会将保费进行投资理财,以期获得收益。一般来说,保单现金价值=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在该保单上分摊的金额-保险公司因为该保单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已经承担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保费+剩余保费所生利息。需要说明的是,保险合同包含现金价值表,会明确写明累积的保单现金价值的金额,现金价值表是投保人投保的重要参考。综上,投保人购买保单的性质类似于购买理财产品,应该属于投资的范畴,保单现金价值应该属于投资的结果。
从目前的一些司法判例裁判文书来看,法院倾向于将保单现金价值认定为投资的结果,详见下表:
保单现金价值的所有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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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文前述内容,笔者倾向于认为:投保人购买保单为投资行为,保单现金价值为投资的结果。那么,投保人的投保时间、婚姻状况、保费来源将影响保单现金价值的所有权归属,笔者针对不同场景下保单现金价值所有权归属整理了倾向性意见,详见下表: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2024)浙0824执异9号:“……保单现金价值是由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及累计收益所形成,……”
作者简介
编/辑/ 帅思宇
责/编/ 吕彦蓉
审/核/ 谢丝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