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追加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文摘   2024-11-11 09:49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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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加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当根据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权利义务关系确定。


首先,本法(编者注:《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据此,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被追加的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应当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此时被追加的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成为案件的当事人。


其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被追加的当事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将其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被追加的当事人有可能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则可以直接追加其为被告。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时,无论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还是当事人申请追加,均需要向原告征求对追加的被告是否承担责任的意见。如果原告向该被告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查明的事实,对被告是否承担相应责任作出裁判。但是如果原告明确放弃了对被追加的被告主张权利,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追加的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原列被告不承担责任的时候,则可能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解说


追加当事人的理论基础是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不可分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一同参加诉讼,既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便于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如果法院发现有共同诉讼人没有参加诉讼时,应当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被追加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要根据案件基本事实及权利义务关系确定,被追加的当事人对诉讼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该第三人有权提起诉讼,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案件的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对原诉讼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追加的当事人若有可能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可以直接追加为被告。


当原告同意向该被告主张权利时,人民法院应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该被告是否承担责任作出裁判。而当原告明确放弃对被追加的被告主张权利,而案件事实和证据证明该被告应承担实体责任,原列被告没有责任时,原告可能要承担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


例如,在一些侵权赔偿案件中,如果存在多个可能承担责任的主体,而原告仅起诉了其中部分主体,法院或其他当事人申请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为被告时,就需要征求原告对这些追加的被告是否承担责任的意见。原告的意见会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和裁判结果。这样的规定旨在保障原告的诉讼权利和处分权,同时也确保案件的审理能够全面、准确地查明事实,公正地确定责任。


本文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上)》,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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