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案”裁判要旨

文摘   2024-11-19 07:10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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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诬告陷害案”裁判要旨

【案例】何某诬告陷害案【(2021)豫16刑终440号

【裁判要旨】在审理诬告陷害案件时,犯罪构成方面必须注意考察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具有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对于向行政机关投诉,对行政行为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能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聂某德等诬告陷害案【(2019)鄂1303刑初94号

【裁判要旨】捏造乡镇干部指使他人截留精准扶贫款、贪污、收受贿赂、私设小金库等虚假“事实”,在互联网发布捏造的举报帖,意图使乡镇干部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可按诬告陷害罪处罚。

【案例】徐某乙诬告陷害案【(2022)京01刑终68号

【裁判要旨】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同等适用于自诉与公诉案件。对于自诉案件,如果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发现超过追诉时效的情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如在庭前审查环节发现,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如已经开庭,则应根据庭审情况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法制天平公众号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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