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印发

财富   2024-12-29 12:06   北京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做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根据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情况以及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我会拟定了《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已经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2024年12月23日


附件详情如下:


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综合反映与评价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含外省市在我市设立的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坚持质量导向、树立风险意识、加强诚信建设,促进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负责组织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发布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范围包括经我市批准设立的事务所(不包括其在外省设立的分所)及外省市在我市设立的分所。


第四条 事务所自行决定是否参加市注协组织的综合评价。决定参加的应向市注协提供评价所需的数据及信息并对数据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排名结果及相关结论、信息基于事务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确定,并不代表市注协的观点和看法。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五条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排名: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履行章程所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六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应当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和排名:


(一)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签订合并、分立协议。


(二)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事务所财政变更备案;需要变更名称的,应取得新的事务所执业证书。


(四)领取变更后的中注协单位会员电子证书。


第三章 评价指标设置及构成


第七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采取指标测评方式开展。评价指标由基础指标和附加指标构成。


第八条 基础指标为综合评价的主体指标,从收入、内部治理、资源、处理处罚等四个方面反映事务所状况,共包括七个具体指标:


(一)业务收入。指事务所上报市注协并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所列示的业务收入。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相关团队收入以会计核算的实际发票开票收入为准,在相关事务所之间进行划分。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具体从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和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时点,已连续执业36个月以上且年龄在63周岁以内(含本数)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两方面评价。


(三)党建工作情况。具体从合伙人(股东)党员比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比率、党组织设立、注师党员比率和“一肩挑”情况5个方面评价。


1.合伙人(股东)党员比率指事务所党员合伙人(股东)数量占事务所全部合伙人(股东)数量的比率。(在津分所的合伙人(股东)指在总所任合伙人(股东)的人员)


2.“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比率包括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管理层比率和事务所管理层进入党组织班子的比率。①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管理层比率是指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在管理层任职的人数占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总人数的比率。②事务所管理层进入党组织班子的比率是指事务所管理层中的党员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人数占管理层中党员总人数的比率。


3.党组织设立指事务所单独(联合)建立党的组织并严格落实党组织生活。


4.注师党员比率指事务所中共党员注册会计师数量占事务所全部注册会计师数量的比率。


5.“一肩挑”情况指事务所党组织书记与党员行政负责人是否为同一人。


(四)信息化支出水平。指事务所上年度财务报表中的“信息化支出”占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的比率。(在津分所可按总所财务报表或分所自身财务报表中相关比率选择其一计算)信息化支出指审计软件开发费、管理信息系统开发费、软硬件采购费、软硬件运维费、网络服务费等支出。


(五)人才培养支出水平。指事务所上年度财务报表中的“人才培养支出”占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的比率。(在津分所可按总所财务报表或分所自身财务报表中相关比率选择其一计算)人才培养支出指事务所境内外培训支出的合计数。


(六)事务所设立年限。指事务所从取得财政部门执业证书之日起至上年度末的时间。


(七)处理处罚。指财政部统一监管平台记录的,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员工因执业行为在上年度内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第九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基础指标,分值共计1000分,其中:


(一)业务收入指标,权重为40%,满分为400分


业务收入指标分为五档计分:


1.业务收入大于等于1亿元的为第一档,满分400分,计算公式:350分+(事务所业务收入/全市事务所业务收入最高值)×50分;


2.业务收入小于1亿元,大于等于5000万元的为第二档,满分350分,计算公式:280分+(事务所业务收入/1亿元)×70分;


3.业务收入小于5000万元,大于等于1000万元的为第三档,满分300分,计算公式:240分+(事务所业务收入/5000万元)×60分


4.业务收入小于1000万元,大于等于500万元的为第四档,满分250分,计算公式:200分+(事务所业务收入/1000万元)×50分;


5.业务收入小于500万元的为第五档,满分200分,计算公式:(事务所业务收入/500万元)×200分。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权重为16%,满分为160分。


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包括两项指标:一是注册会计师上年度总人数指标;二是以上年度末为时点,已连续执业36个月以上且年龄在63周岁以内(含本数)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两项指标计算方式均为上年度人数最高的事务所得80分,其他事务所得分按其自身人数与最高人数的比率乘以80分计算,即其他事务所得分=(某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我市最高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80。


(三)党建工作情况指标,权重为10%,满分为100分。


1.合伙人(股东)党员比率中,事务所得分按本所合伙人(股东)党员比率乘以20分计算,即事务所得分=(某事务所党员合伙人(股东)数量/某事务所全部合伙人(股东)数量)×20。


2.“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比率中,①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管理层比率得分,按本所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管理层比率乘以15分计算,即事务所得分=(某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在管理层任职的人数/某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总人数)×15。②事务所管理层进入党组织班子的比率得分,按本所事务所管理层进入党组织班子的比率乘以15分计算,即事务所得分=(某事务所管理层中的党员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人数/某事务所管理层中党员总人数)×15。


3.党组织设立中,单独建立党组织的事务所得30分,建立联合党支部的事务所得20分,没有建立党组织选派了党建指导员的事务所得10分。


单独建立党组织的事务所是指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单独成立党组织的事务所,或与同一品牌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按其品牌建立党组织的情况。建立联合党支部的事务所是指正式党员不足3人,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的事务所。没有建立党组织选派了党建指导员的事务所是指没有党员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行业党委选派了党建工作指导员的事务所。


4.注师党员比率中,事务所得分按本所注师党员比率乘以10分计算,即事务所得分=(某事务所中共党员注册会计师数量/某事务所全部注册会计师数量)×10。


5.“一肩挑”情况中,事务所党组织书记与党员行政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得10分。


(四)信息化支出水平指标,权重为5%,满分为50分。


按照上年度信息化支出水平占我市事务所信息化支出平均水平的百分比(即某事务所信息化支出水平/我市事务所信息化支出平均水平×100%),计算结果大于等于100%的,得50分;小于100%,大于等于75%的,得40分;小于75%,大于等于50%的,得30分;小于50%,大于等于25%的,得20分;小于25%,大于等于0%的,得10分;等于0的,不得分。


(五)人才培养支出水平指标,权重为5%,满分为50分。


按照上年度人才培养支出水平占我市事务所人才培养支出平均水平的百分比(即某事务所人才培养支出水平/我市事务所人才培养支出平均水平×100%),计算结果大于等于100%的,得50分;小于100%,大于等于75%的,得40分;小于75%,大于等于50%的,得30分;小于50%,大于等于25%的,得20分;小于25%,大于等于0%的,得10分;等于0的,不得分。


(六)事务所设立年限指标,权重为4%,满分为40分。


设立年限大于等于20年的得40分;设立年限小于20年,大于等于15年的得30分;设立年限小于15年,大于等于10年的得20分;设立年限小于10年,大于等于5年的得10分;设立年限小于5年的得5分。


(七)处理处罚指标,权重为20%,满分为200分。


我市事务所(不包括其在外省设立的分所)在上一年度内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以处罚文书生效时点为依据),每次扣15分,受到行业惩戒的(以惩戒文书生效时点为依据),每次扣10分;注册会计师、员工在上一年度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以处罚文书生效时点为依据),每人次扣10分,受到行业惩戒的(以惩戒文书生效时点为依据),每人次扣5分。200分扣完为止。其中注册会计师、员工从受到上述处理处罚时点至上一年度末,所在的每一个事务所均分别扣除相应分值。


第十条 附加指标包括受表彰情况、专业贡献度情况和参与活动情况三个指标:


(一)受表彰情况。


1.上年度事务所受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以及中注协表彰的,每次加5分(获上述多项表彰的,可累计);


2.上年度事务所受市注协表彰的,每次加3分(获上述多项表彰的,可累计);


3.上年度注册会计师受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以及中注协表彰的,每人次加3分(获上述多项表彰的,可累计);


4.上年度注册会计师受市注协表彰的,每人次加2分(获上述多项表彰的,可累计)。


(二)专业贡献度情况。


1.通过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选拔成为财会类专业人才的(含历年来的情况且上一年度末仍在职),每人加6分(1人获上述多项的,不重复计算);


2.担任财政部门专家库专家以及中注协、市注协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每人加6分(1人担任上述多项职务的,不重复计算);


3.上年度参加中注协、市注协及相关财政部门组织的行业年度执业质量检查的,每人次加3分(1人担任上述多项的,可累计);


4.上年度担任中注协、市注协行业继续教育培训授课老师的,每人次加2分(1人担任上述多项的,可累计)。


(三)积极参加市注协组织的各项活动情况。


根据事务所每年参加活动的比例给予加分,比例大于等于80%的,加8分;比例小于80%,大于等于50%的,加5分;比例小于50%,大于等于0的,加2分;比例等于0的,不加分。


第十一条 为保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如无特别说明,事务所信息的时期指标为上年度数据,时点指标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日。


第十二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依据基础指标得分和附加指标得分的总和计算评分。


第十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信息发布中,如发现事务所填报信息严重失实,市注协将并责令相关事务所限期公告更正,在综合评价排名信息中的处理处罚指标项中扣减相应分值(每项失实信息扣减20分,直至处理处罚指标扣减至0分)并相应调整排名结果。对没有按期公告更正的相关事务所,将给予公开批评,撤回所发布的事务所相关信息,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综合评价排名。


对相关事务所财务报表信息严重失实负有审计责任的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作出惩戒;该事务所为综合评价排名信息发布范围内的,则在综合评价排名信息中处理处罚指标项下扣减相应分值。

第四章 评价流程


第十四条 综合评价工作流程包括事务所填报、市注协审核、计算排名结果、排名信息公示、排名信息正式发布等环节。


第十五条 综合评价排名中的事务所相关信息来源于事务所自行填报数据。


第十六条 市注协负责对综合评价中各相关事务所上报的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市注协根据审核后的信息,对自愿参加排名的事务所,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计算方法及得分标准进行计算,形成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


第十八条 市注协在履行审批程序后,对外发布《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信息(公示稿)》,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市注协负责受理公示相关信息的投诉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公示期满后,结合公示期内各方反馈意见,形成《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信息》,对外正式发布。


第二十条 市注协注册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处理在综合评价排名工作中出现的投诉举报及严重争议等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在开展综合评价排名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市注协根据综合评价信息数据,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评价得分,将自愿参加排名的事务所,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信息,并同时披露以下信息:


(一)业务收入总额。


(二)注册会计师数量。


(三)已连续执业36个月以上且年龄在63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四)专业贡献度(如各类财会专业人才、参与行业执业质量检查、担任财政部门专家库专家、中注协、市注协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等)


(五)事务所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情况。


上述信息均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注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津注协〔2019〕96号)废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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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天津注册会计师协会   由注会君编辑整理,转载时请注明转载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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