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如何区分食品标签瑕疵与不合格

2024-11-15 14:31   广西  

市监与法公众号是大家互相沟通和交流的平台。本号已经建有执法交流8个、投诉举报处理交流群6个、广告和知识产权交流群1个、年报交流群1个、特种设备监管交流群1个、药品和医疗器监管交流群1个、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交流群5个,市场监管法规律师交流群1个,都是经过验证的人员,部分群还有空位,(职业打假人勿扰),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发送验证信息,小编会在24小时内验证并拉进群。



现在市场上有不少职业打假人,专门针对食品标签问题进行投诉举报,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进行处罚,职业打假人借机向生产经营企业索要高额赔偿,给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正常经营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如果食品标签不合格,企业将面临处罚,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同时该条款也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这个条款,食品标签问题分为两种情况,不合格或者瑕疵,如果食品标签判定为不合格将会被罚款,如果判定为瑕疵,就是责令改正,基本不被罚款。另外,如果食品标签问题被判定为不合格,存在虚假标注,那就属于《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的三级召回范畴,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召回这批不合格产品,损失惨重。如果食品标签问题被判定为瑕疵,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后继续销售,不需要召回。所以,食品标签问题究竟是判定为不合格,还是瑕疵,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影响很大。


👇👇👇


那么,食品标签的哪些问题会被判定为瑕疵,什么情况下会被判定为不合格呢?

我们仔细研究《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原文,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这里提到了两个要素,一是不会影响食品安全;二是不会误导消费者,也就是说,只有这两个前提条件同时具备时,才能判定为瑕疵。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

(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

(二)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

(四)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

(五)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

(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那哪些食品标签问题可以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呢?

1.预包装食品无标签

2.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不合格

3.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

4.必要信息漏标的,包括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但是,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可以判定为瑕疵。

5.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的。

6.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

7.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虚假,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不一致,未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没有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8.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

9.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10.标签上有药品的

11.食品添加剂超范围的



很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因为食品标签问题屡屡遭受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让企业苦不堪言,所以大家应认真学习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 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这两个标准,按标准规定规范标识食品标签。


来源:食品安全与管理服务正博和源 作者:刘士健

扩展阅读:

1.职业索赔人的“购物视频”是证据吗?依据来了!

2.国务院办公厅: 12345调解类等事项依法处置,不片面追求满意率

3.从“市场所”辞职后,他当起了“职业打假人”……

市监与法
请点击这里关注我们!市场监管领域的法律法规交流、执法办案、投诉举报处理,案例分享,经验交流!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