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根据市场和产业发展需要,为落实好《贵州省大数据局等8部门印发〈关于促进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贵州)枢纽节点建设的若干激励政策〉的通知》(黔数〔2023〕16号),贵州省大数据局印发了《贵州算力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贵州算力券(以下简称算力券)是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由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大数据局)实施的一种政策工具和数字化凭证,用于购买符合条件的贵州算力服务、国产化算力适配服务、模型训练服务或贵州数据交易产品时,给予综合政策激励。算力券包含现金券和实物券两种。
每年贵州省大数据局向平台服务方拨付算力券项目资金,平台服务方对算力券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每年末贵州省大数据局对算力券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统一清算,经清算未使用的算力券资金及产生的孳息全额上缴省级财政。
第一条 为打造面向全国的算力保障基地,促进算力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贵州)枢纽节点建设的若干激励政策》(黔数〔2023〕16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贵州算力券(以下简称算力券)是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由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大数据局)实施的一种政策工具和数字化凭证,用于购买符合条件的贵州算力服务、国产化算力适配服务、模型训练服务或贵州数据交易产品时,给予综合政策激励。第三条 算力券的发放和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智算优先、数据优先,据实结算、序时兑现的原则。第四条 省大数据局负责算力券的政策制定和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对算力券进行全流程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平台服务方是基于省级算力运营调度平台、数据流通交易平台实施算力券的运营服务单位,承担算力券的日常运行、培训推广和协调服务等具体工作,对平台上相关交易实行全流程监管。第六条 算力提供方应在贵州省内注册独立法人,并将其可提供服务的算力资源接入算力运营调度平台。第七条 数据提供方应在贵州省内注册独立法人,并将数据资源、算法模型、数据产品和服务上架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平台,按需提供多品类数据交易产品。第八条 需求方是算力服务或数据交易产品的购买者,须在平台上进行交易,并保证交易行为真实有效。第九条 算力服务由需求方申领。国产化算力适配服务、模型训练服务均由提供方集中申领。数据交易服务需求方和提供方均可申领,同一业务只能一方申领。算力券仅限于申领方自己使用,不得转让、赠送、买卖、出借、重复使用等。第十条 算力券有效期为6个月,自发放之日起计算,逾期未使用的算力券将自动作废。第十一条 需求方购买贵州算力服务或数据交易产品的,可按合同成交金额的3%给予现金券的激励,同一主体年度累计兑现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十二条 对使用本地国产化算力开展适配的,可按适配服务金额的30%给予现金券的激励,同一适配需求主体年度累计激励额度不超过150万元。第十三条 对使用本地算力资源开展模型训练活动的,可按其实际支付模型训练服务费用的30%给予现金券的激励,同一模型训练需求主体年度累计激励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第十四条 实物券由平台服务方和相关企业提供,可用于申购有关平台特色商品,具体活动方案由平台服务方制定。实物券不得与现金券重复申领。第十五条 使用算力券购买的算力服务或数据交易产品,提供方资格须经平台服务方认定。第十六条 平台服务方应当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算力券实施细则,明确算力券的申领、使用、兑现等流程。第十七条 算力提供方、数据提供方、平台服务方应当履行信息安全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安全、稳定、持续、优质的服务。第十八条 算力提供方、数据提供方、平台服务方应加强与需求方的精准对接,从促进算力发展、降低用算成本、培育壮大场内交易的角度,提出个性化的服务优惠让利方案。第十九条 平台服务方须每季度向省大数据局书面报告算力券工作开展情况。第二十条 每年省大数据局向平台服务方拨付算力券项目资金,平台服务方对算力券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每年末省大数据局对算力券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统一清算,经清算未使用的算力券资金及产生的孳息全额上缴省级财政。第二十一条 每年开展算力券实施情况、算力和数据流通交易发展情况评价评估。第二十二条 算力券相关工作接受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通过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等手段套取骗取资金的,将依法依规追回已兑现资金,取消后续申领资格,并纳入信用“黑名单”,构成违法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2月19日印发的《贵州算力券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数据要素社综合整理自贵州省大数据局,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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