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刘某2危险作业案
——全国第5起“百吨王”追刑案:司机与车辆实际经营人2人被判危险作业罪
01
被告人刘某1,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曾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
被告人刘某2,男,汉族,初中文化,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1系宁AP193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辽J6Y46超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实际经营人。2024年7月17日,被告人刘某1雇佣被告人刘某2及赵继红驾驶宁AP193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辽J6Y46超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运输煤欲前往河北省唐山市,沿连霍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山丹县路段时被张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绣花庙高速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称重检测车货总质量141.6吨,超限率189%,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百以上,具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现实危险。
另查明,2024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1雇佣刘某2、刘某3、李某等人驾驶宁AP193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载货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因超载货物超过最大允许总重量百分之百以上,先后4次被相关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并下发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
建议判处刘某1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刘某2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02
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刘某1、刘某2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据、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03
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五条第(二)项规定,道路普通货运企业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被告人刘某1在雇佣被告人刘某2等人驾驶车辆运输货物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且曾因超载货物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多次受到行政处罚,并被责令整改违法行为而拒不执行,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应当以危险作业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1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应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一、被告人刘某1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某2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杜明晗
二零二四年八月八日
附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交办运〔2023〕52号):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
来源: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2024)甘0725初116号刑事判决书、两拐、老黄说交通
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或引用仅为传播运管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请您告知,我们会立即处理或撤销,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