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案
1 、行为模式
2024.12.15
第二十四条矿山 、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 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装卸单位 ,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 ,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 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处罚依据:
2024.12.15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3 、释义:
2024.12.15
根据《安全生产法》 第 24 条规定 ,相关交通运输企业必须成立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机构或者 配备专职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其中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独立的部门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兼任其他工作的人员。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执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第七条拥有 20 辆(含) 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拥有 20 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 、典型案例:
2024.12.15
2024年5月15日,淮南市交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淮南市某物流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既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也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执法人员深入调查,该公司作为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执法人员告知该公司负责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20000元罚款。
案例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淮南市某物流公司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结合当事人是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认定违法情节一般,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20000元罚款。
执法人员提醒: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载体,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及时排除生产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保障企业生产安全有序。
广大市民朋友们如发现交通运输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请及时拨打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或者曲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麒麟大队办公室电话0874-3253111进行举报。
来源:老黄说交通微信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