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林某危险作业案
——全国第4起“百吨王”追刑案:货运公司负责人、司机2人被判危险作业罪
01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男,汉族,1984年出生,高中文化,河北省唐山市人。个体私营业主,无前科。
被告人林某,男,汉族,1982年出生,初中文化,河北省唐山市人。货车司机,无前科。
高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系冀Bx/冀Bx挂号车辆车主,车辆挂靠登记在唐山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由杨某实际经营。2024年4月19日,被告人林某受杨某指使驾驶冀Bx/冀Bx挂号车装载107.2吨原煤(车货实际总质量129.38吨)在G7京新高速黑鹰山公安检查站,被当地公安机关以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100%以上、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型处以罚款、驾驶证记分、责令消除超载和擅自改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执行并整改完毕后,为牟取非法利益,杨某又将冀Bx挂号低平板挂车非法改装为仓栅式挂车。2024年7月3日,杨某再次安排林某驾驶冀Bx/冀Bx挂装载原煤103.2吨(车货实际总质量123.6吨,车辆核定载质量33.2吨,超载率达210.8%)从新疆前往河北唐山,7月4日途经高台服务区时,被张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华高速公路大队查获。
02
证据清单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单、交通违法综合查询、扣押笔录、清单、称重笔录、检查笔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经二被告人庭审质证后无异议,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予以认定。二被告人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
03
法院判决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林某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驾驶货运车辆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被责令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庭审中认罪悔罪,依法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林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审判员:单兴宁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判案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交办运〔2023〕52号):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
来源: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2024)甘0724初81号刑事判决书、两拐、老黄说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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