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南城“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月6日21时03分许,抚州市南城县G206国道里塔镇大乐村路段(G206国道1779km+850m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87万元。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主要领导批示“妥善处理好后事,管控好舆情,查明原因,引以为戒,压实行业安全管理责任,各县区公安交警交通局加强过境国省道交通安全管理,牢牢守住不再发生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底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及《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抚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总工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以及南城县人民政府共同组成的抚州南城“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市监委介入事故调查。同时,聘请公路设计、建设等方面专家协助开展调查。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依据《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赣府厅发〔2022〕38号)对该事故进行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阅资料、问询谈话和综合研判,查明了事故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查清了有关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抚州南城“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未提前降低行驶速度,遇行人横过机动车道时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驾驶员基本情况
1.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辽NN5176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所有人为徐杰(个体经营);车辆品牌:解放牌;使用性质:货运;核载人数:3人,实载人数:2人;注册日期:2021年3月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2021年3月9日取得辽宁省朝阳县运输管理所核发的道路运输证,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100万元限额,均在有效期内;车辆安装了GPS定位系统及行车记录仪。
经调查,近三年该车无交通事故记录;有交通违法违章记录6条(违法违规使用专用车道记录1条,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记录1条,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记录1条,驾驶不符合机动车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记录1条,超时驾驶记录1条,违反禁令警示标识1记录条),事故发生前违法违章记录已全部处理。该车辆核载总质量18000kg,事故发生时实载总质量15550kg,未超载运输;车辆外观未见非法改装情形,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符合要求;事故发生前GPS定位系统(21时02分59秒数据)显示车速为55km/h,路段限速50km/h,存在超速驾驶;连续驾车1小时53分,未疲劳驾驶。
2.事故车辆驾驶员基本情况
徐杰,辽NN5176重型货车司机,男,1990年10月生,户籍:辽宁省朝阳县尚志乡米家沟村第二组0420号;2008年12月3日取得辽宁省朝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核发的B2E驾驶证,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日。
经调查,徐杰无犯罪记录,近三年无交通事故记录,有交通违法违章记录5条(违法违规使用专用车道记录1条,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记录1条,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记录1条,超时驾驶记录1条,违反禁令警示标识记录1条),事故发生前违法违章记录已全部处理。
(二)事故发生经过
广东省东莞市广州盈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跨越速运集团有限公司运送一批防疫物资至天津博奥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跨越速运集团有限公司将该货物运输信息发布至“货运帮”网络平台上,徐杰通过“货运帮”手机客户端承接了该医疗物资的运输工作。
1月5日23时左右,徐杰驾车在广州盈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装载防疫物资后出发前往天津博奥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月6日1时左右在广东省高速服务区停车休息,8时左右徐杰驾车出发;期间停车休息3次(10时左右、14时左右、18时左右);19时12分左右由赣州市宁都县进入抚州市广昌县;20时6分左右沿着G206国道进入抚州市南丰县;20时56分左右沿着G206国道进入抚州市南城县。
1月4日王福祥、王贤福、王金祥三兄弟及家属商议在春节前举行家庭聚餐;1月6日15时左右,王福祥、王贤福、王金祥等共计20人(均为该三人亲属)从南城县里塔镇大乐村乘车前往南丰县游玩;18时左右在南丰县“小柴米饭店”聚餐并饮酒;21时左右乘坐中型普通客车回到南城县里塔镇大乐村,人员下车后陆续由东往西横过G206国道,事故发生时已有7人由东往西横过了G206国道。
21时03分左右,徐杰驾车经过南城县G206国道里塔镇大乐村路段(1779km+850m处)时,遇王福祥、王贤福、王金祥三人由东往西横过道路至东端行车道,因避让不及货车前部与王福祥、王贤福、王金祥发生碰撞。
图1事故现场勘察图
图2王福祥等三人由东往西横穿G206国道
图3 事故车辆与王福祥等三名行人相撞瞬间
(三)事故现场路段基本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位于南城县G206国道里塔镇大乐村路段(G206国道1779km+850m处)。G206国道(原昌厦公路)在南城县境内全长59.405km,1998年年底开始铺设水泥砼路面,2000年10月份建成通车,2018年由水泥砼路面改为沥青路面。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南丰县城方向,北往南城县城方向,二级公路,双向两机动车道,道路全宽14.6m,单侧机动车道宽3.8m,硬路肩宽3.5m,路中心线为双黄虚线,在大乐村路段设有村庄标牌、路口标牌、爆闪警示灯、减速标线及限速牌,限速50km/h。2010年南城县里塔镇政府在开展新农村建设时,在G206国道里塔镇路段两侧新增了绿化分隔带及照明路灯等设施,事发时照明路灯已打开。经专家组现场勘查,该路段路面现状及安全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2020年至2022年抚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南城县分中心在G206国道南城路段共排查出安全隐患350余处,投入整改资金约300万元。其中,G206国道里塔镇路段共排查出安全隐患53处(2020年0处、2021年14处、2022年39处),全部完成整改,投入整改资金约52万元。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核实,本次事故共计造成3人死亡,死亡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1)王福祥,男,49岁,籍贯:南城县里塔镇昆塘村田南组。
(2)王贤福,男,52岁,籍贯:南城县里塔镇昆塘村田南组。
(3)王金祥,男,46岁,籍贯:南城县里塔镇昆塘村田南组。
2.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68)规定,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87万元。
(五)其他情况
南城县气象局资料显示,1月6日15时至21时,南城县无降水,能见度良好,无大雾天气;南城县国家气象观测站(距离事故地点约29km)水平能见度观测数据在10km至11km之间。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徐杰及周边群众立即拨110公安报警电话及120医疗救护电话。
21时04分许南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警后,立即派南城县里塔镇派出所民警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共计18名交警赶往事故现场。
21时04分许南城县人民医院接到救援电话立即派出120救护车赶往现场。
21点30分许南城县里塔镇主要领导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组织村、镇干部等人员赶到现场。
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南城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及南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部署事故处置和善后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1时08分许塔镇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维护交通秩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1时25分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赶到现场维护交通秩序、开展救援及现场勘查工作。
21时31分许南城县人民医院医疗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开展救治工作。
21点40分许南城县里塔镇相关人员赶到现场协助交警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王福祥、王金祥、王贤福经现场120医疗救护人员紧急处置后送往南城县人民医院救治。
23时15分,现场处置工作结束。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王福祥、王金祥、王贤福经南城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分别于1月6日23时、1月7日10时、1月7日11时死亡。
南城县政府及时成立善后处置工作组,公安会同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事故处置及善后工作,做好受害人家属安抚工作,受害人家属情绪稳定,未发生网络负面舆情等情况。
3月9日,辽NN5176重型仓栅式货车投保公司已赔付118万元(其中王贤福家属46.5万元、王福祥家属46.5万元、王金祥家属25万元)。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南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人民医院相关人员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和救援,里塔镇相关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协助交警进行事故处置,安抚受害人家属,现场处置迅速。南城县政府及时成立善后处置工作组,公安会同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事故处置及善后工作,整个过程没有发生社会不稳定事件。
(五)事故报告情况
2023年1月6日21时04分,南城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徐杰的电话报警。
1月6日21时08分,南城县里塔镇派出所民警向南城县交警大队报告事故现场情况(3人受伤)。
1月6日21时25分,南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向交警大队指挥中心报告现场情况(3人受伤)。
1月6日21时30分,南城县公安局里塔镇派出所向里塔镇政府报告事故情况(3人受伤)。
1月6日23时,南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收到王福祥死亡信息(1死2伤)。
1月7日11时,南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收到县人民医院报送的王金祥、王贤福死亡信息(3人死亡)。
1月7日11时05分,南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向南城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和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报告事故情况(3人死亡)。
1月7日12时39分,南城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向南城县政府总值班室和抚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报告事故情况(3人死亡)。
1月7日12时42分,南城县政府总值班室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3人死亡)。
1月7日13时55分,南城县政府总值班室向市政府总值班室续报事故情况(3人死亡)。
1月7日14时24分,南城县政府总值班室向南城县应急管理局通报事故信息(3人死亡)。
1月7日15时02分许,南城县应急管理局向抚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3人死亡)。
1月7日16时07分许,抚州市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管理厅及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3人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1.当事人徐杰驾驶车辆经过南城县G206国道里塔镇大乐村村庄路口路段时,未提前降低行驶速度确保安全车速行驶,行驶过程中未充分观察道路通行环境状况,遇情况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未确保安全通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当事人王福祥、王贤福、王金祥三人步行横过机动车道时,未充分观察道路来往车辆通行情况确保安全通行,且三人均处于醉酒状态,判断能力、反应能力受限,思想麻痹、自身安全防护意识不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车辆性能检验及碰撞形态鉴定结论
江西抚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赣抚州中心〔2023〕痕鉴字第20号),鉴定意见:
(1)辽NN5176重型货车前部左、中、右的损痕形态特征,符合分别与人体碰撞形成。
(2)辽NN5176重型货车的制动、方向、灯光装置齐全有效,事故发生前的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A/T642-2020《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有关规定。
2.酒精检验鉴定结论
(1)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赣博中中心〔2023〕毒鉴字第46号),鉴定意见:徐杰未检出乙醇成分。
(2)江西抚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赣抚州中心〔2023〕毒鉴字第7号、第8号、第9号),鉴定意见:经检测,王金祥、王贤福、王福祥三人均检出乙醇成分,含量分别为305.06mg/100ml、265.23mg/100ml以及211.12mg/100ml。
3.毒物检验鉴定结论
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赣博中中心〔2023〕毒鉴字第47号),鉴定意见:徐杰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和吗啡成分。
4.车辆车速鉴定结论
江西抚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赣抚州中心〔2023〕痕鉴字第24号),鉴定意见:辽NN5176重型货车事故发生前通过人行横道线的行驶速度约为51.8km/h-60.4km/h,存在超速行为。
5.死者死因检验鉴定结论
(1)江西抚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赣抚州中心〔2023〕病鉴字第8号),鉴定意见:王金祥的死亡原因:系其双下肢遭受剧烈钝性外力(道路交通事故中碰撞、摔跌、挤压等)作用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江西抚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赣抚州中心〔2023〕病鉴字第7号),鉴定意见:王福祥的死亡原因:系其身体遭受剧烈钝性外力(道路交通事故中碰撞、摔跌、挤压等)作用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3)江西抚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赣抚州中心〔2023〕病鉴字第9号),鉴定意见:王贤福的死亡原因:系其头部遭受剧烈钝性外力(道路交通事故中碰撞、摔跌、挤压等)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引起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死亡。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的可能。
四、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地方党委政府存在的问题
南城县里塔镇人民政府。汲取近期本省、市类似事故教训不够深刻,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风险辨识和分析研判不足;制定的《里塔镇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不符合本地实际、缺乏可操作性,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成效不大。
(二)有关部门存在的问题
南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维护辖区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期间事故防范措施有效性不强,路面管控不力,2020年至2022年期间G206国道里塔镇路段共发生亡人交通事故16起,死亡16人;在王福祥死亡后未严格按照《南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进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当事人王福祥、王贤福、王金祥三人由东往西步行横过机动车道时,未充分观察道路来往车辆通行情况确保安全通行,且事发时三人均处于醉酒状态,判断能力、反应能力受限,思想麻痹、自身安全防护意识不强,影响安全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已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徐 杰,男,1990年10月生,辽宁省朝阳县人,辽NN5176重型货车司机及车主,驾驶车辆经过南城县G206国道里塔镇大乐村村庄路口路段时,未提前降低行驶速度确保安全车速行驶,行驶过程中未注意充分观察道路通行环境状况,遇情况未及时发现并及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未确保安全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肇事罪,于2023年1月8日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月17日经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追责问责人员
1.章 凯,男,中共党员,南城县里塔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负责镇政府全面工作。任职期间,汲取近期本省、市类似事故教训不够深刻,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风险辨识和分析研判不足、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成效不大等问题失察。对此,章凯同志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2.曾平平,男,中共党员,南城县里塔镇副镇长,分管交通运输工作。任职期间,汲取近期本省、市类似事故教训不够深刻,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风险辨识和分析研判不足、制定的《里塔镇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不符合本地实际、缺乏可操作性,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成效不大。对此,曾平平同志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3.汪进进,男,中共党员,南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负责交警大队全面工作。任职期间,路面管控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G206国道里塔镇路段交通事故的发生;在王福祥死亡后未严格按照《南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对此,汪进进同志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4.胡 亮,男,中共党员,南城县里塔镇派出所所长,负责里塔镇派出所全面工作。任职期间,路面管控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G206国道里塔镇路段交通事故的发生。对此,胡亮同志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南城县公安局实行交所合一制度)。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四)其他处理
1.孔思东,男,中共党员,南城县副县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负责公安局全面工作,任职期间,未有效减少G206国道交通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责令南城县里塔镇就吸取事故教训不够深刻,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风险辨识和分析研判不足;制定的《里塔镇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不符合本地实际、缺乏可操作性,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成效不大等问题向南城县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3.责令南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就事故防范措施不强,路面管控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发生及未及时进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等问题向南城县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交通参与者自身安全意识淡薄。驾驶员驾驶车辆经过国省道村庄路段时未按限速要求,降低行驶速度确保安全车速行驶;行人在醉酒状态横过国省道时未充分观察道路来往车辆通行情况确保安全通行。
(二)职能部门事故防范力度不够。职能部门未结合G206国道车流量大、交通事故频繁等问题,制定风险隐患整治方案,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有差距。相关职能部门对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重视不够、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壁垒,信息互通机制不健全。
七、事故防范和措施建议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地、各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树牢红线意识,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属地及行业管理责任,全力守牢交通安全稳定底线,坚决遏制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开展G206国道交通安全改善工作。市道路交通专业委员会要针对G206国道穿村过镇、车流量大、事故频发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结合《国道206抚州段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改善研究》中提出的治理策略,制定G206国道交通安全改善工作方案,推进G206国道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类宣传媒介,传播交通安全常识,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关注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处处讲安全的社会氛围。特别是对穿村过镇国省道周边居民,要持续性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安全意识。
(四)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南城县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信息报送工作的敏锐性和责任感,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南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城抚办字〔2022〕154号)的要求,及时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同时,根据《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赣应急字〔2023〕67号)的要求,在向上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时同步通报至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来源:老黄说交通、抚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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