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网络主播余洋偷税案件进行处理
发布时间 : 2024-11-15 16: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余洋涉嫌偷税,在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指导下,依法对余洋开展了税务检查。
经查,网络主播余洋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以个人及其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名义从事网络直播带货,通过个人账户收款等方式隐匿销售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805万元。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余洋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431万元。目前,余洋已按规定缴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隐匿销售收入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属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行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直播从业人员应增加依法纳税意识,坚持合规经营。税务部门将持续优化税费服务,依法履行税务监管职责,严肃查处偷逃税款等涉税违法行为,促进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揭开大额“推广费”逃税背后的秘密
——网络主播余洋虚假申报偷逃税无处遁形
发布时间 : 2024-11-15 16: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一起直播电商虚假申报偷税案件。
前期,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比对分析发现,2021年至2023年期间,余洋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泸州A男装店向某平台支付了620余万元推广费用,而期间向税务机关申报的销售收入仅为160万元。总共160万元的销售收入为何支付620余万元的平台推广费用?
按照某平台推广费反向测算,A男装店销售收入应该超过亿元。带着这个线索,稽查局进一步挖掘,逐步还原了整个案件事实。
从2021年开始,余洋注册个体工商户,并入驻某平台进行线上服装销售。余洋的货源来自广州、武汉两地厂商,消费者在线上下单后,直接由厂商发货,如果遇到退货情况,则退到余洋所在的泸州市仓库,后续再作为现货从泸州发出。
随着直播销售服装生意越来越红火,余洋的泸州A男装店快速拥有了300万粉丝体量,为规避因违反平台管理要求导致的封号风险,余洋通过本人及其亲属身份先后注册6个个体工商户,在某平台开展直播销售,但实际控制人均为余洋。
粉丝数量的增长加之售卖商品具有较强竞争力,余洋在平台上的销售规模和销售收入不断扩大,但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依法纳税意识不强,余洋并未按法律要求设置账薄。
检查人员在调查时发现,余洋在采购商品时未主动向供货商索取发票,采购费用采取私对私转账的方式,在销售时也很少有消费者索取发票,购销两个环节基本形成体外循环。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消费者线上下单再由货源地直发,余洋不需要在本地建立大型实体产品仓库,其真实经营规模很难被发现。同时,其6个个体工商户以及19个银行账户也分散了销售收入。
基于以上销售模式和收款方式,销售收入不易被核实,余洋便心存侥幸,仅就其控制的6个个体工商户开具了发票的390余万元销售收入申报纳税,而对其它大量的未开票收入约3.4亿元不申报,以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805万元。
在税务机关政策宣讲下以及大量事实证据面前,余洋予以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真实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余洋利用其亲属户头拆分其实际经营所得,采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构成偷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税务机关依法对余洋追缴少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431万元。余洋表示,这次案件给自己带来了深刻教训,今后将加强税法学习,强化法治观念,做到合规经营、依法纳税,不再抱有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