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广东河源、江苏苏州、山西太原、甘肃等多地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优化调整,提取限制取消,提取方式焕然一新!
广东河源市
可用社保卡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时到账
从2024年12月1日起,中心支持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社保卡作为身份证明材料。缴存单位专管员及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可将社保卡作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支持社保卡作为提取资金收款银行卡。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可用个人社保卡作为提取资金收款银行卡。
江苏苏州
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下调首付款比例。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
二、加大军人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借款申请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配偶是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证明,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现役军人、退役5年内的退役军人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享受一次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20%。
借款申请人同时符合我市多种可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情形的,以其中最高可上浮比例为上限,上浮额度不重复累加计算。
三、优化贷款计算方式。借款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选择余额倍数法计算可贷额度的,可将本人及配偶一年内在我市的租房提取金额与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可贷额度。
四、拓展加装电梯提取覆盖范围。支持缴存人本人、配偶、双方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我市自住住房电梯新建和更新改造。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合计额度不超过实际分摊费用。
五、支持购买保障性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可参照我市购建(还贷)提取政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15%。
六、推进老旧住区自主更新使用住房公积金。符合城市更新要求的老旧住区自主更新,房屋产权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相关条件,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施行。
山西太原
可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款
山西省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关于支持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的通知(试行)》。
《通知》明确,缴存职工在该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预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直接划转至购买住房所属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款。《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试运行两年。
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的办理条件如下,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办人携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太原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原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承办人身份证至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信息申报。
缴存职工购买已在中心信息申报的新建商品住房,本人及其配偶(以下称“申请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直付购房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所购住房首付款的,应先行将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之外的自筹资金缴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大于所购住房首付款的,可全额用于直付购房款。《通知》明确,申请人合计提取额不超过购房总价,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
山西太原
可申请公积金支付租房房租
缴存人租赁已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合作协议》的住房,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直接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一)申请人符合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手续。
(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在公积金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三)申请人租赁合同期内无其他租房提取记录且住房公积金账户无贷款、无担保、无冻结。
按照一件事一次办的原则,申请人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直接支付租金,符合条件的,公积金中心按照其申请的金额一次性划转至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机构约定账户。
签订租赁合同时提出申请。
(一)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应支付的实际租金,且不超过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
(二)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应大于合同期内租金,且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0元。
申请人同时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和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一种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18日
甘肃:提高新市民、青年人等
群体租房提取额度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近期对《提取业务操作规程》进行优化调整。
一、支持租房需求
增加新市民、青年人、新就业大学生、乡村振兴驻村人员面向市场租房提取支持政策,提高提取额度。
二、扩大提取范围
增加“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款”“本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情形;将“出境定居”提取情形调整为“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定居的”。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将“可提取本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调整为“可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三、提高提取频次
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频次由“三年内可以提取一次”调整为“三年内可提取,每年提取一次”;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频次由“两年内可以提取一次”调整为“三年内可提取,每年提取一次”。
四、简化办理要件
在省资金中心备案的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专家教师公寓提取,取消“购房合同(协议)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不低于房款总额20%的付款凭证或拆迁还建超面积部分补差价款20%及以上的付款凭证”等要件。
五、简化办理程序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1万元及以下的(不含未结利息),缴存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作为提取申请人时,适用简化办理程序”调整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5万元及以下的(不含未结利息),缴存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作为提取申请人时,适用简化办理程序”。
租赁自住住房支付房租提取额度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