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冠如何从纸质到永恒——读高全喜教授《莎士比亚历史剧与英国王权》

时事   2025-01-03 15:00   浙江  

1688年“光荣革命”,威廉三世进入埃克塞特

来吧,把那王冠拿去,你们得到王冠,也得到我的诅咒。——《亨利六世》(卷5)

继《苏格兰道德哲学十讲》之后,高全喜教授2024年又推出新作《莎士比亚历史剧与英国王权》,金秋时节一纸风行。哈佛“大学沙龙”更是以“启蒙运动之前的王权与宪政:莎士比亚历史剧抉隐”为题举办全球连线讲座,吸引了学界和众多读者的关注,沉寂经年的宪政史研究也为之一振。

笔者有幸受邀担任此次讲座的主持人,与高全喜教授以及翟志勇、周林刚两位青年学者一起以莎翁历史剧为表,以英格兰宪政史为里,展开了近三个小时的主题对话,其间观点交锋火花四溅,在近年来以和谐见长的学术研讨会中并不多见,尤其当高老师最后以学界唯恐避之不及的“六经注我”坦陈写作初衷和现实关怀时,很多听众留言表达了认同和嘉许。

可以说自约翰王在1215年被迫签署《大宪章》,到1628年查理一世时期《权利请愿书》,再到“光荣革命”之后1689年标志性的《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和1701年《王位继承法》,英国人五百年的宪政之路远非顺理成章。各路权贵围绕最高权力,在金雀花王朝、兰开斯特王朝、约克王朝,以及都铎王朝都展开过刀光剑影的斗争。很多读者可能会和我一样好奇,英国人究竟穿越了怎样的历史三峡才享有当下的宪政成果?八百多年前的《大宪章》又是如何几经沧海桑田,才最终被追认为英国乃至世界宪政研究的原点?

作为对以上问题的回答,高全喜教授的《莎士比亚历史剧与英国王权》没有因循学界主流的,从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英国内战、威斯敏斯特会议到光荣革命,或者从霍布斯到洛克、休谟、斯密、柏克的常见叙事,而是蹊径另辟,以莎翁系列剧作为切入口,引导读者重回历史现场,察考《大宪章》以降直至亨利八世的王朝更迭史,因此可以说是以全新的素材、全新的角度,展开了对英国早期宪政史的回顾梳理。

1.从君权神授到王在法下:英国王权的四个阶段

高全喜教授将莎士比亚笔下的英国王权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君权神授并蛰伏于神权之下的弱势时期,这一时期的神权和罗马教权均高于王权,历代国王要依靠神权加冕和教会支持来获得统治的正当性;第二个阶段是胜者为王的时期,其高潮是红白玫瑰战争,兰开斯特和约克两个家族为了争夺王位,展开了一系列仇杀、弑君和篡位,莎士比亚也据此创作了一系列雄才大略、工于心计、罔顾善恶的君主,比如亨利四世和理查三世等。

第三个阶段则是王权至尊时期,这一阶段从亨利五世开始,经亨利八世加以巩固,至伊丽莎白女王时代达到高峰,并形成了都铎王朝的历史神话。值得留意的是,王权的内涵在伊丽莎白一世时期有所变化,其主要原因在于英国王室与天主教廷决裂,导致王权的道义性和神圣性不足,因此,如要使王权保持神圣的尊荣和高贵,就必须与基督教神权联系在一起。机缘巧合之下,尽管遭遇了天主教的复辟和玛丽女王的宗教迫害,但得益于基督新教在英格兰广泛传播,一种王权与神权的新型结合模式,最终为王冠涂抹上了神圣色彩。

在莎士比亚的历史剧之外,准确说是在莎翁无缘得见的后世,高全喜教授还指出英国王权的第四个阶段:王在法下,也就是以“法律创立君王”作为君主政府的公理,通俗来说就是“除了正义之事,国王什么都做不了”。这一阶段恰始于莎士比亚所生活的伊丽莎白统治期间,女王为缓解社会矛盾,尤其是改善社会中下阶层的境况,大力推动英国早期资本主义的兴起,维护了新兴的资产阶级和市民阶层的权利,为英国的长久繁荣奠定了基础。因此作为英国宪政转折中的难解奥义,高全喜教授认为伊丽莎白一世作为都铎王朝专制王权的代表性君主,也应同时被归于“早期宪政主义的维护者和开拓者”。

在稍晚的斯图亚特王朝,1688年12月,新教教徒占多数的英国议会将密谋恢复天主教的詹姆斯二世罢黜,却从荷兰迎回其女儿玛丽和女婿威廉共同执政,这场兵不血刃的政变被称为“光荣革命”。议会于次年通过的《权利法案》规定:“国王不得动用特权征税;未经议会许可不得维持常备军;不得干预议会选举”,以及“任何天主教徒都不得继承王位”。

这是自四十年前处决国王查理一世之后,英国议会在争夺权力方面的决定性进展。也是在这一年,由于卷入政治纷争在荷兰流亡七年的约翰·洛克出版了《政府论》,从“社会契约”的角度严厉抨击“君权神授”,主张“天赋人权”,从根本上动摇了英国王权政治的根基。“王在法下”和“天赋人权”自此成为不言自明的公理,人类政治争端的解决方案也开始从军队“砍人头”转向了议会“数人头”,议会政治也作为一种较之君主专制更加文明的政治制度登上了历史舞台。
2.莎士比亚:宪政的预言家,还是王权的绝望者?

莎士比亚关于英格兰王权的十部历史剧,时间跨度从最早的《约翰王》开始,时间跨度达三个半世纪,从安茹王朝、金雀花王朝、兰开斯特王朝到约克王朝,最后以都铎王朝《亨利八世》收尾。然而其笔下的所有帝王,却似乎都不是以正面形象出现。

比如被迫签下《大宪章》的约翰王,就并不是莎士比亚认为的好君主,其人作为金雀花王朝的第三位国王,给世人留下了愚蠢且残酷的印象。人称“失地王”的他不仅政绩失败,人品也非常糟糕,在哥哥被囚禁于神圣罗马帝国期间试图篡位,后来得豁免才继任国王。除此之外,无能的圣徒亨利六世、超级恶棍理查三世、刚愎自用的亨利八世等,也没有一位被莎士比亚视为理想的、有宪政启蒙意味的统治者。

毫无疑问,莎士比亚笔下的王权是凶险的,对王权的争夺就意味着无尽的杀戮和虚无。理查三世和哈姆雷特作为剧中主角,从正反两个侧面证明了古代王权政治的虚无与荒诞:一个是自己为篡夺王权而无所不用其极,虽得王位却不蒙祝福;一个是目睹他人篡位而感到生之虚无,虽最终复仇,却也丢了性命。

麦克白在杀死表兄篡夺王位之后,得到的不是万民拥戴,而是众叛亲离,不是春日暖阳的和煦,而是寒彻灵魂的阴冷。王权如毒蛇步步引诱野心之人觊觎王位,以为掌握王权就可以成为国家的主人和民众的首脑,却最终沦为权力的奴仆和欲望的箭靶。

在对王权的追逐和贪欲之外,莎士比亚还塑造了李尔王作为另外一个极端的典型,可是李尔王式的轻看王权,以之为一己之私,并将国家和权力私相授受给两个女儿,却最终导致社会失序、国家分裂,自己也因此饱受苦难和打击。莎士比亚对李尔王小女儿考狄利亚的塑造,显然倾注了他对权力与人性的理解,他希望有一种朴素的自然情感可以制衡王权的贪欲,但最终仍以李尔王和小女儿之死宣告失败。

莎士比亚在完成英国历史剧及著名的三大悲剧之后,在其趋于成熟的壮年时期,还创作了《尤利乌斯·凯撒》《安东尼与克里奥特佩拉》以及《科利奥兰纳斯》三部古罗马历史剧,隐约表达了对罗马共和政制的向往,但同样也是三个以悲惨死亡为结局的故事。

公元前五世纪,罗马将军科利奥兰纳斯在关键时刻带兵击退蛮族入侵,保卫了罗马,因战功卓著被元老院推举为罗马执政官,却被两位保民官以其藐视人民为由,煽动民众将其流放。他一气之下带领蛮族进攻罗马,后虽被母亲和妻子劝退,但也因此被蛮族杀死。在莎翁笔下,科利奥兰纳斯的死亡几乎和苏格拉底之死一样,申诉了暴民政治的不可行。

凯撒的命运与科利奥兰纳斯结局一样,原因则相反,他因卓著功勋得到了民众的支持,却因削弱了贵族权威而在元老院被集体刺杀至死。《尤利乌斯·凯撒》中还有一个主角布鲁图斯,他是凯撒的精神之子,因为支持罗马共和制度,反对凯撒称帝,而被煽动参与了刺杀凯撒。布鲁图斯在剧中被塑造为拥有各种高贵的品格,比如友爱、节制、慷慨和正义等,最后却被安东尼和屋大维追杀至死,他的共和理想则因应者寥寥,而遥遥无期。剧中的民意蛊惑者安东尼虽然依靠煽动与阴谋,一度掌握权力,最后还是遭遇了屋大维背叛,战败自杀。

这段杀戮深重、人头滚滚的罗马史,无一例外地证明了贵族政治的不可行。罗马的最高权力最终落入冷酷的政治家、凯撒的养子屋大维之手。但是在莎士比亚的剧中,开创罗马帝制的屋大维最害怕的却不是阴谋和权力,而是以布鲁图斯、西塞罗等人为代表的共和主义者的美德。

可见即使王族、权贵、平民之间围绕最高权力的残酷争夺,也掩盖不了人性对真理、正义的向往,或者说无论以什么卑劣的方式取得权力,最终也必须借助真理和正义来维持其统治。然而问题在于,如何才能让合宜之人和平地取得国家权力,让权力为社会秩序和民众利益服务呢?从这个角度看,莎士比亚的历史剧也好,中国文学史上关于帝王将相的各种演义也罢,都没有给出经得起推敲的、宪政意义上的隐喻或预言。    

 

 

查理一世成为英国史上唯一被公开处死的国王
3.英格兰宪政的两大支柱:宪法与宪德

很多人认为英国人没有一部完整的、可以被称之为《宪法》的成文法律,这其实是对英国宪法的误解。实际上除了《大宪章》之外,国会于1628年经国王查理一世同意颁布的《权利请愿书》,以及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再加上19世纪和20世纪颁布的一系列选举平权法案,都可以被视为英国的成文宪法,至今仍在发挥效力。

值得留意的是,戴雪在《英宪精义》中将英国宪政的依据分归两类,一类是以文字表述的“宪法”(law of the constitution),指法院所承认并实施的规则,比如前述数种;另一类是“宪典或宪德”(convention of the constitution),指政制之伦理,包括不成文的惯例、习俗、传统等,比如在1701年《王位继承法》之前就已实际存在的王位继承的相关惯例。从英国诸多宪法性法律的立法背景看,成文的宪法性法律表面上是源于各方权力的对决,然而深究其内容本身,人们就会发现其绝非源于某位领袖、某次会议中多数代表临时的突发奇想,而大多是为了限制强权者对不成文约定的破坏。

用戴雪的话说,即“我们已有的宪法性法律,不是个人权利的来源,而是其结果”,意思就是一部法律或一项制度之所以能够约束权力,是因为其内容本身已经是一种被共同认可的观念,或者被普遍接受的信仰。《大宪章》颁布400余年后的1628年,英王查理一世同样为了取得议会对征税的同意而签署《权利请愿书》,其主要内容如同《大宪章》的翻刻,比如国王非经国会同意不得向人民募债或征税;非依国家法律或法庭判决,不得逮捕任何人或剥夺其财产;不得依据戒严令随意逮捕公民等。然而查理一世正是由于拒绝让王权处于宪法约束之下,才爆发国王和议会之间的内战,其高潮就是1649年1月,他成为英国史上唯一被公开处死的国王。

要理解宪法与宪德之区别,以及体会宪德的重要性,我们只需要将美国《权利法案》与同期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进行对比。1789年8月26日,法国国民会议(National Assembly)通过了《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一个月后,美利坚第一届国会批准了《宪法》首批十条修正案,即后来的美国《权利法案》。

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中,有17条内容涉及对随意逮捕和特别惩罚的禁止,其他条款里也提供了宗教信仰自由、演讲和出版权利的保护,以及尊重私人财产的保证,这些内容与美国《权利法案》的相似性毋庸赘言。尽管有如此多的条文相似,但是从结果来看,美国《宪法》为美国人创建了一套经得起历史考验的政治秩序,而大革命的《权利宣言》所声称的个人权利,却让法兰西民族在长达四分之一个世纪里陷入毁灭性的混乱,最终依靠拿破仑的专制才勉强恢复社会秩序。

对于两部宪法之结局判若云泥的原因,拉塞尔•柯克在《权利与责任——论美国宪法的保守主义本质》中给出了自己的解释,他认为美国的《权利法案》并不是一部关于公民权利的创新法律,而是在对英国和十三个州进行长时间观察之后,对于人权进行的法律重申。宗教信仰自由以及言论、出版、集会自由在英属北美时期就早已普及,十三州的人民也早已习惯为民兵组织配备武器。

相比之下,法国的“人权”既没有可用于保障的规则,又缺乏司法先例,所以从它们被宣告的那一刻起就被无视。也就是说,大革命时期的法国人在宪法中标榜的权利,缺乏戴雪所说的宪德作为根基,它只是源于卢梭等启蒙思想家凌空蹈虚的哲学思考,即认为人类自然拥有的高尚品质和伟大心灵,都已经被社会制度,尤其是私人财产制度所腐蚀,所以要摧毁一切旧的制度,赋予人们天赋的自然权利,并服从人类自身的自然冲动。

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
4.王在法下:作为英格兰宪政源头的普通法传统 

1628年《权利请愿书》的起草者爱德华•柯克,以及《英国法释义》的作者布莱克斯通,两位都认为1215年的《大宪章》源于亨利一世在1100年为强化自己登基之合法性而颁布的《自由宪章》,又称《加冕敕令》(The Charter of Liberties,or Coronation Charter),其主要内容是废除其兄长作为前任国王征收的繁重捐税,并放弃王室对教会的肆意掠夺。

实际上无论《大宪章》还是《加冕敕令》,也是在重申更为古老的普通法原则,因此可以说被后世追认为宪政起点的这两份标志性文献,都只是古老普通法原则所结出的果子。高全喜教授在书中将英格兰的“普通法”(Common Law)也称为“自由的法治”或“法的统治”。

英国法治史上最为经典的对话,就发生在爱德华•柯克阻止詹姆斯一世亲自主持审判之时,柯克说:“国王在万人之上,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也就是后来撒母耳•卢瑟福在《法律与君王》中所主张的“王在法下”。詹姆斯一世大怒道:“我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吗?这种说法构成叛国罪!”

君臣之间这种剑拔弩张的对话在中国史书上并不多见,所以对此津津乐道的读者有时会忽略柯克回应国王的另一段话:“陛下对英格兰的法律并不精通。诉讼并非依自然理性来决断的,而是依据人为理性和法律的判断来决断。法律乃一门艺术,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前后两句对比,就不难理解柯克的第二句话,才是道出了一个客观事实,即英格兰普通法传统的独特性和复杂性。

英国普通法的起源是一个庞大的法学史领域,这里不展开讨论,读者可以参考卡内冈《英国普通法的诞生》。卡内冈的作品特别引用了沃森(A.Watson)的话说:“一个国家的封建化程度越低,对于罗马法和教会法律的影响就越开放,反之对于罗马法的抵御能力就越强。因此英格兰作为全欧洲封建化最彻底的国家,一定是其顽固抵御罗马法和教会法最重要的因素。”他认为英格兰作为全欧洲封建化程度最彻底的国家这一事实,成功抵御了欧洲大陆具有统一、专制基因之罗马法,即“共同成文法”的入侵。

即使我们暂时搁置基督教关于自然法和神法的论述,那些把罗马成文法奉为圭臬的人也经常忽略一个重要的事实:作为早期历史中被普遍遵从的规则,法之观念的出现远早于文字,自然也就早于任何掌权者统一发布的书面号令。实际上任何社会团体,包括远古部落、古代盗匪和近现代帮会,如果不将基本的正义,比如对个人生命和财产的保护、基本的忠诚、良善的等级秩序、论功行赏等公序良俗作为其核心规则,根本就不可能长期存在。

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于包含国家在内的各种共同体来说,长期、普遍规则的正义性规则高于阶段性政治领袖的影响力,这无疑是不言自明的真理。所以前面所述君王与法律之间的地位高下之争,不是法律的定位问题,而是掌权者的定位问题。两难之处在于,如果没有一个世俗权力掌握暴力的支持,任何法律都难以被执行,此孟子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但如果法律的实施离不开掌权者的暴力支持,那又如何将掌权者置于法律之下呢?英国人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可以在埃德蒙•柏克的作品中找到有说服力的回应。

在《法国革命反思录》中,柏克把国家的最高权力(supreme power)分为两个方面,即抽象的权能(abstract competence)和道德的权能(moral competence),他认为抽象的权能过于笼统所以无法被限制,应该被限制的是国家的道德权能。他写道:“哪怕是在最无可争辩的君主的权威之下,使偶发的意志服从于永恒的理性,并服从于信仰、正义和既定的基本政策,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并且完全可以约束国家中以任何名义、任何资格而行使权威的那些人。”

柏克的这个结论是基于其随后给出的“普遍同意”(common agreement)和“原始约定”(original compact),他认为无论是习惯法还是成文法“都来自同一个权威,即源于国家的共同协定和原始约定,它完全约束着国王和人民”。柏克特别强调说,如果将国家的权力和权能混为一谈,其结果就不会是真正的法律,而只是一种短暂占上风之力量的意志。

基于柏克的论述,再回到关于“王在法下”的讨论就会清晰很多。如果我们将与君位相匹配的称为权力,与君主相匹配的称为权能,那么作为国家最高主权代表,君位抽象的、象征性权力(power)无疑是至高的,然而作为每一任君主作为实际权能(competence)的掌握者,其意志和权能无疑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亨利八世家庭画像

5.从封建宪政到国家宪政:权力博弈为主线与权利保障为主线

学界普遍认为,人类历史上系统的宪政观念、书面的宪法文献,以及可执行的宪政制度,最早都是出自英格兰,但由于近现代宪政理论中经常出现自由、民主、公民权利等字眼,可能会让读者误以为这就是宪政最早之目的和模式。

然而并非如此,被追认为宪政史发端的《大宪章》,只是发生在跋扈任性的约翰王和二十五位贵族之间围绕各自权力、领地、臣民和财产所进行的权力(power)博弈,而非现代宪政中经常使用的“权利”(right)。也就是说,这份在颁布之后数百年里几经废立,几乎被遗忘的重要文献,本质上只是国王与贵族之间的权力协议,与现代宪政意义上的自由、民主和公民权利没有直接关系。

不过如果沿着逻辑外推的线路,我们也可以认为,当把自由理解为脱离专制权力的辖制、把民主理解为公共事务决策的参与权,以及把公民权利理解为每个人生命、自由和财产受到公权力保护,那么作为现代宪政核心要素的自由、民主和公民权利,的确是在贵族与国王的权力斗争中被逐渐确立,然后极其缓慢地扩散、普及到普通民众。即使以宪政观念萌芽之地雅典为例也是如此,那些拥有广场议事权的公民并不包括占总人口90%的女人、奴隶和外邦人,虽然这些公民能参与广场议事也还称不上贵族,但是他们已毫无疑问归属于社会精英阶层,而非普通民众。

从这个角度来看,英格兰作为现代宪政观念和实践的起源地,其最初宪政主要是指精英之间围绕统治权、支配权的博弈,而不是现代意义上人人有份的正义、权利之分配。此外有一个经常被忽视的地理因素也对英格兰的王权与宪政产生过重大影响,这就是不列颠岛四面环海,没有被外敌偷袭的战略危险,因此在漫长的封建年代里,英格兰国王只是作为诸多贵族中的一个,并不被允许拥有代表国家配备常备军的特权,国王的兵力远不如其他所有贵族私人武装力量的总和,这也就决定了英格兰的国王从一开始就不可能拥有绝对权力,而是要靠正义、克制和仁慈来赢得贵族的支持和民众的归顺。

因此回顾英格兰封建王权史就不难发现,历朝王权的确立绝非易事,而是充斥着贵族豪强之间围绕王位进行的血腥斗争。这也就决定了在冷兵器时代,为什么约翰王向法国宣战后,由于得不到贵族的支持,缺乏资金和兵源的补充,接连战败失地,走投无路之下会与贵族签订《大宪章》。在约翰王之后,金雀花王朝、兰开斯特王朝和约克王朝相继掌权,又经过百年内战和多方联姻,亨利八世才最终成为了贵族联合势力的代言人和统一王权的继承者。

从莎士比亚笔下的亨利八世时代,到莎士比亚所生活的伊丽莎白一世时代,英格兰是在都铎王朝的治理之下,才通过宗教改革在宗教上逐渐摆脱罗马,以及通过扶持新兴工商业阶层从势力上压倒其他贵族,自此英国社会逐渐从传统的、多权力中心的封建状态,向早期现代的、权力集中的民族国家转型。

也是在这一过程中,英格兰的王权相对于贵族权力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拔高和凸显,其结果就是英格兰的宪政模式逐渐从以封建制度为基础的、国王与贵族之间的、以权力博弈为主线的宪政,逐步转向了以国家建构为基础的、统治阶层与普罗大众之间的、以权利保障为主线的宪政。

6.强化王权与孕育宪政何以孪生:法治、德治和神治的合一

美国宪政学者麦基文在写于上世纪四十年代的《宪政古今》中提出:“宪政有着亘古不变的核心本质:它是对政府的限制,是对专政的反对。”然而高全喜教授提出了一个关于英格兰宪政主义发展的悖论,他以伊丽莎白一世为例,指出她既是王权专制主义的代表君主,是英国王权巅峰时期的掌权者,却也因为推动英国早期资本主义的发展,维护新兴的资产阶级和市民的权利,而成为了英国早期宪政主义的开拓者,双重角色相互对立却又密不可分。

这个观点需要回应的疑惑在于:既然王权至尊,那拿什么来约束王权,施行宪政?高老师认为,在莎士比亚笔下的百年玫瑰战争时期,贵族对于王权的血腥争夺一方面引发道德失序、法治式微,另一方面,却在也英格兰社会中孕育出了一股希望借助强势王权、重新提供社会秩序的思潮,这种呼声就构成了都铎王朝晚期君主绝对主义的社会支持基础。

高全喜教授将伊丽莎白治理之下集权与宪政的神奇统一,归结为法治、德治和神治的共同作用。如前所述,英格兰的法治观念,或者说普通法传统,天然就包含着法治原则对任何人意志的超越,这里既包括掌权者的意志,也包括任何比例的民众意志。也就是说,国家权力应当服从于一种超验的、早于其自身、也高于其自身的价值权威,这种服从也正是所有宪政制度得以实现的前提。

从王权服从于“法治”的角度来看,各种政治制度(也包括宪政本身)就都不应是神圣的,甚至可以说,只有通过宪政,才能给各种政治制度和政治领袖“除魅”,因为将自己“分别为圣”的政治制度或者政治领袖,必然不会接受任何性质的权力限制。反而论之,只有剥离神化面纱,国家作为掌握至高权力的人民共同体,才不至“藏天下于筐箧”,或沦为各色意识形态、政治理想的工具和实验田。

高老师将法治、德治和神治,作为伊丽莎白时代治理奇迹的三座基石,无疑是一种有说服力的推导,但如果继续抽丝剥茧,笔者认为三者之间可能还存在另一种潜在的递进因果关系。具体到英格兰而言,正如宪政是法治结出来的果子,法治观念则是道德(也可以称之为自然法)所结的果子,而道德本身则是源于神治(或者说神法)提供的活水之泉。关于人法、自然法和神法之间的关系,托马斯·阿奎那做出了非常精彩的论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进一步阅读。

换一种表达方式,就是我们没有理由认为英格兰仅仅通过《大宪章》、《权利请愿书》和《权利法案》等几部法律便成就了宪政,而应该看到是不列颠历史、风俗、惯例的普通法传统和法治信仰;英格兰继承的希腊、罗马哲学中关于道德的经典训诲;以及以托马斯·阿奎那为代表的集大成之神学家所阐发的神法和自然法思想,共同为英格兰宪政的雏形和近现代宪政制度奠定了基础。

正如施特劳斯一派所论述的,古典自由主义理论中关于个人自由与公民权利的观念演变,曾经一直是沿着英国宪政的历史脉络同步进行,直至从霍布斯开始,才将由阿奎那、胡克所阐发的以服从和限制为核心的自然法思想,逐渐移花接木为以支配和扩张为特征的自然权利理论。这一过程以洛克、卢梭构建的“天赋人权”为理论起点,最终掀起了自十八世纪末法国大革命开始、长达二百余年的惊涛骇浪。此为后话,按下不表。

戴雪曾说,作为宪政重要根基的、保障权力和平交接和有效制衡的惯例和传统,都依赖于所有参与者的信仰,如果这种信仰不存在,书面宪法断无可能单独运行,而英格兰的幸运之处在于,不仅是王在法下,甚至整个国家都在法治之下的观念已经成为所有公民的共同信仰。据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宪政的确有其超验的、神圣的源头,但其源头的神圣并不代表宪政本身的神圣,相反,宪政本身,正是一种破除政治神话的机制。

7.题外话:纸王冠的隐喻,以及王冠如何从纸质到永恒 

在《亨利六世》里,莎士比亚描写了胜王的玛格莱特王后拿出“纸王冠”,为败寇的约克公爵羞辱性“加冕”。从公元871年阿尔弗雷德大帝建立威塞克斯王朝,迄今1153年,历经16个王朝和64位君主,为夺王冠而死的人不计其数,问题在于,抢到了金王冠就能千秋万代吗?高全喜教授在重温这幕经典时提出了一个发人深省的问题:纸王冠与金王冠究竟有什么区别?我将这个问题转化为,王冠如何才能从纸质到永恒?

在高全喜教授上一本著作《苏格兰道德哲学十讲》中,他认为英格兰的光荣革命和苏格兰的启蒙运动,分别为英国进入现代王权社会奠定了政治正当性和社会正当性的基础。我们也可以认为,这种逐渐充实了宪政特质的现代王权,已经显著区别于莎翁笔下封建的、以血统为根本、以神授为依托的传统王权,而那顶曾经引发无数杀戮,却又反复易主的王冠,也最终演进为现代意义上、以国家为根本、以法治为依托的稳定的王冠。

在接连两部作品中,高老师不动声色地把《大宪章》之后四百多年间,英格兰与苏格兰看似平行无涉的政治变迁与思想发展两条主线,贴切地缝合成为一部厚实的英国政治思想史,令人信服地论证了英格兰君主宪政演进、苏格兰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是如何共同为现代英国的成型奠定基础,也为王室延续提供正当性、合法性依据,无疑是国内相关领域不可多得的佳作。

1524年,明代状元才子、时任翰林修撰兼经筵讲官的杨慎,因深陷“大礼议案”被明世宗杖责罢官,谪戍云南永昌卫,三十多年后死于任上。杨慎被贬期间著有《二十一史弹词》,其名篇《临江仙•说秦汉》一句“滚滚长江东逝水”绕梁三匝,但如水东逝的王朝又何止秦汉?正如弹词《开篇总说》所写:“天上乌飞兔走,人间古往今来。沉吟屈指数英才,多少是非成败。富贵歌楼舞榭,凄凉废冢荒台。万般回首化尘埃,只有青山不改。”

杨慎仅早于莎士比亚数十年,两位先贤对王权的无奈、叹息,甚至隐晦的批评,也多有相似之处。从史家弹词的角度理解莎翁剧作,可以说其价值就在于让政治的参与各方:包括各种类型的君主和领袖、贵族和精英、臣民和人民,以及他们参与政治的方式:比如篡位、复仇、暴动、政变等,统统都无法通过将自己神化来攫取超越法治的永恒权力。甚至可以说,正是通过破除这些神话,莎士比亚隐约指出了一个残酷的事实:所有的王冠都是纸的。

本文断续写了两个多月,搁笔之时已是2024年圣诞将近,让我想起历史上那次真实的“王冠羞辱”。近两千年前,耶稣被钉在十字架上,由于他的罪名是被拥戴为“犹太人的王”,所以行刑兵丁给他戴上了一顶荆棘做的王冠。然而这次羞辱,却让那顶荆棘之冠,自此成为万人景仰、万膝跪拜、万口颂赞的荣耀冠冕。真正的王者,所戴的是荆棘冠冕,此世的王冠若要永恒,则必先俯伏于法治之下,这就是我读高老师大作以及写下这篇分享笔记时,对宪政史研究的体会和感悟。

参考文献:

高全喜:《莎士比亚历史剧与英国王权》

高全喜:《苏格兰道德哲学十讲》

麦基文:《宪政古今》,翟小波译

梅特兰:《英格兰宪政史》,李红海译

卡内冈:《英国普通法的诞生》,李红海译

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

卡尔·J.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周勇 王丽芝 译

保罗·格雷厄姆·昆茨《历史中的十诫——让社会井然有序的摩西法规》

Benjamin Thorpe:Ancient Laws and Institutes of England

Austin Lane Poole:From Domesday Book To Magna Carta(1087-1216)

Frank Barlow:The Feudal Kingdom Of England(1042-1216)

H.G.Righardson F.B.A. and G.O. Sayles F.:The Governance Of Mediaeval England:From The Conquest To Magna Carta



历史的冰与火
拒绝历史鸡汤,是一枚严肃的历史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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