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主观题背诵素材朗读版之民诉法案例题(一)

教育   2024-10-15 08:56   陕西  



民诉法主观题必备答题金句


|主管


其1.本案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故当事人应当根据仲裁协议向XXXX仲裁委申请仲裁;


其2.本案虽然存在仲裁协议,但(由于约定了或裁或审、约定的仲裁委不存在、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等)故仲裁协议无效,故本案属于人民法院主管;


其3.本案虽然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另外一方当事人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仲裁委有权继续仲裁。


其4.本案虽然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但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另外一方当事人在法院首次开庭前未提出仲裁协议,视为双方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管辖


其1.本案属于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故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其2.本案虽然存在管辖协议,但该管辖协议违背了专属管辖,故管辖协议无效。


其3.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管辖协议,故应当由管辖协议约定的XXX法院管辖;


其4.本案当事人在管辖协议中约定了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故本案原告可以选择向A区或者B区法院起诉。


其5.本案是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的管辖协议,而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故消费者可以主张该管辖协议无效。


其6.本案为合同纠纷,故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A区为被告住所地,B区为合同履行地,故A区或者B区法院均有管辖权。


其7.本案为合同纠纷,故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A区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关于合同履行地,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以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B区为合同约定履行地,B区法院具有管辖权。


其8.本案为合同纠纷,故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A区为被告住所地,A区法院有管辖权;本案没有约定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或者本案标的为交付不动产,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或者本案标的为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或者本案是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或者本案是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故B区法院为合同履行地,具有管辖权。


其9.本案为侵权纠纷,故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结合材料,A区法院为侵权行为地,B区法院为被告住所地,均有管辖权;


其10.原告(或者被告)至起诉时在A区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A区构成其经常居住地,应当由A区法院管辖。


|当事人


其1.本案XXX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是本案适格原告,应当以其名义起诉(或作为原告);但XXX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故应当由XXX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


其2.XXX作为侵权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故应当作为适格被告。


其3.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XXX对原告XX具有赔偿义务,是赔偿义务人,故应当将其作为适格被告。


其4.本案是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以其本人和监护人作为共同被告。


其5.本案是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故如果本案原告主张A和B承担责任的,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其6.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故本案中应当以A公司作为被告,B作为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当事人。


其7.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故本案A为接受劳务方,应当作为被告;B为提供劳务方,不能作为被告。


其8.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故本案A公司为用工单位,应当作为被告,而B公司为派遣单位,如果原告主张其承担责任的,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证明


其1.A事实是与案件无关的事实(或者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或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不是本案证明对象,故无需证据证明;


其2.本案处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适用证明责任,作出对承担证明责任的A不利的推定,即推定其主张的B事实不成立;


其3.本案对A事实承担证明责任,B未将该事实证明到高度可能性(或者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故A事实处于事实不清,法院应当依法适用证明责任,作出对B不利的推定,即推定其主张的A事实不成立;


其4.该事实为一般事实,应当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民诉解释》108条)该事实为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或者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民诉解释》109条)


其5.本案为一般事实,根据现有证据,已经达到“高度可能性”标准,足以认定。


其6.A是用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是书证;N是用其外在形态证明案件事实,是物证;V是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应的声音、图像证明案件事实,是视听资料;D是用储存在电子介质中资料证明案件事实,是电子数据;


其7.A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是原始证据;B没有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了复制、转述,是传来证据;V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是直接证据;D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是间接证据;E的待证事实是F,该事实应当由G承担证明责任,该证据是H提供的,故是本证(或者反证)。


其8.A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制作的公文书证,其内容应当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其9.A虽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但其依然可以作为证人(或者“其证言依然具有证明力”);


其10.A是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其提供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其11.A是与当事人B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其提供的对该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证明力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其12.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一审程序


其1.本案原告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有权提起诉讼);本案原告与案件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不符合起诉条件,同时法院尚未受理,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同时法院已经受理,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其2.本案属于劳动纠纷,未经仲裁直接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其3.本案存在有效仲裁协议,故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故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其4.本案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都是基于A法律关系,且后诉的B请求与前诉相同(或者否定前诉B裁判结果),故构成重复起诉;


其5.本案后诉与前诉当事人不同;一个基于A法律关系,一个基于B法律关系,诉讼标的不同;后诉与前诉诉讼请求不同,且未再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故不构成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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