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的税会处理(供参考)
梳理建筑施工企业税会处理。其环节复杂且互相关联,企业需明政策,如详察增值税、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差异及预缴增值税问题,如此可优化财务、降税务风险。
目录
一、建筑施工企业主要会计科目
(一)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
(二)合同结算
(三)各明细科目核算内容
1、人工费:
2、材料费:
3、机械使用费:
4、其他直接费
5、分包工程
6、间接费用
二、建筑施工企业会计处理案例
三、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涉税处理
(一)建筑税目
1.工程服务。
2.安装服务。
3.修缮服务。
4.装饰服务。
5.其他建筑服务。
6、注意事项:
(1)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
(2)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
(3)绿化养护
(4)建筑垃圾处理
(二)建筑服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三)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
(1)清包工
(2)甲供工程
(3)老项目
(4)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
(5)销售同时提供建筑与安装服务
(6)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2.小规模纳税人
3.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一般纳税人)
(四)应纳税额
1.一般计税应纳税额
2.简易计税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预收款方式
2.非预收款方式
3.先开具发票的
(六)预缴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一般计税方法)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
3.小规模纳税人
4.预收款
5.跨县(市)概念
6.预缴的增值税处理
7.注意事项
(1)小规模纳税人未超免税额度
(2)跨地需要预缴城建税、地教育费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3)预缴处罚
(七)发票开具
1、集团内授权规定
2、备注规定
3、预收款开票规定
四、建筑施工企业企业所得税处理
五、常勇思考
(一)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致
(二)预缴增值税思考
一、建筑施工企业主要会计科目
(一)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
核算工程合同成本,在合同成本下,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1人工费
1.2材料费
1.3机械使用费
1.4其他直接费
1.5分包成本
1.6间接费用,间接费用下设下列明细科目。
(二)合同结算
“合同结算”科目,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在此科目下设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设置“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反映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
(三)各明细科目核算内容
1、人工费:
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1基本工资:
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1.2工资性补贴:
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1.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
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1.4职工福利费:
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生产工人福利费(根据生产工人工资总额提取)。
1.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1.6企业应承担生产工人的养老金、失业金、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2、材料费:
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内容包括:
2.1材料原价
或供应价格。
2.2材料运杂费:
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3运输损耗费:
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2.4采购及保管费:
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2.5检验试验费:
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3、机械使用费:
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3.1折旧费:
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3.2大修理费:
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3经常修理费:
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3.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3.5人工费:
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人工费及上述人员在施工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
3.6燃料动力费:
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固体燃料(煤、木柴)、液体燃料(汽油、柴油)及水、电等
3.7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
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4、其他直接费
(在预算上被称为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包括内容:
4.1环境保护费:
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4.2文明施工费:
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4.3安全施工费:
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4.4临时设施费:
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4.5夜间施工费:
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4.6二次搬运费:
是指因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
4.7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
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
4.8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
是指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各种钢模板、木模板、支架等的支、拆、运输费用及模板、支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4.9脚手架费:
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及脚手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4.10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费用。
4.11施工排水、降水费:
是指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下施工,采取各种排水、降水措施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4.12施工用水电费。
5、分包工程
根据各项专业分包合同按结算计入
6、间接费用
根据发生项目计入各明细科目
二、建筑施工企业会计处理案例
2×18年1月1日,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大型设备建造工程合同,根据双方合同,该工程的造价为6300万元,工程期限为1年半,甲公司负责工程的施工及全面管理,乙公司按照第三方工程监理公司确认的工程完工量,每半年与甲公司结算一次;预计2×19年6月30日竣工;预计可能发生的总成本为4000万元。假定该建造工程整体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属于在某一时段履行的履约义务,甲公司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增值税税率为9%,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2×18年6月30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15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合同价款2500万元,甲公司实际收到价款2000万元;2×18年12月31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30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合同价款1100万元,甲公司实际收到价款1000万元;2×19年6月30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4100万元,乙公司与甲公司结算了合同竣工价款2700万元,并支付剩余工程款3300万元。上述价款均不含增值税额。假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时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乙公司在实际支付工程价款的同时支付其对应的增值税款。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1、2×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 15000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15000000
2、2×18年6月30日。
履约进度=15000000÷40000000=37.5%
合同收入=63000000×37.5%=23625000(元)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2362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362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000
贷:合同履约成本 15000000
借:应收账款 2725000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25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50000
借:银行存款 21800000
贷:应收账款 21800000
当日,“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贷方137.5万元(2500-2362.5),表明甲公司已经与客户结算但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金额为137.5万元,由于甲公司预计该部分履约义务将在2x18年内完成,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3、2×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 15000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15000000
4、2×18年12月31日。
履约进度=30000000÷40000000=75%
合同收入=63000000×75%-23625000=23625000(元)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2362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362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000
贷:合同履约成本 15000000
借:应收账款 1199000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1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90000
借:银行存款 10900000
贷:应收账款 10900000
当日,“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借方1125(2362.5-1100-137.5)万元,表明甲公司已经履行履约义务但尚未与客户结算的金额为1125万元,由于该部分金额将在2×19年内结算,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资产列示。
5、2×19年1月1曰至6月30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 11000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11000000
6、2×19年6月30日。
由于当日该工程已竣工决算,其履约进度为100%。
合同收入=63000000-23625000-23625000=15750000(元)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157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75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1000000
贷:合同履约成本 11000000
借:应收账款 2943000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27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430000
借:银行存款 35970000
贷:应收账款 35970000
当日,“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零(1125+1575-2700)。
三、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涉税处理
(一)建筑税目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财税〔2016〕36号)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6、注意事项:
(1)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
(2)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
(3)绿化养护
绿化养护——生活服务中的其他生活服务,绿化养护是指绿地、植被等植物的管理与养护,包括浇水、施肥、修剪、除草、清洁、病虫害防治、防涝防旱和补苗等。
(4)建筑垃圾处理
①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实质是提供了一种“服务”,属于营改增“现代服务”税目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应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②税人受托对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加工”的定义,受托方应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二)建筑服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1.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税率为11%/征收率3%(财税〔2016〕36号)
2.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税率为10%/征收率3%(财税〔2018〕32号)
3.2019年4月1日至今:税率为9%/征收率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三)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清包工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财税〔2016〕36号)
(2)甲供工程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财税〔2016〕36号)
(3)老项目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财税〔2016〕36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4)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
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财税〔2017〕58号)
(5)销售同时提供建筑与安装服务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6)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2.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一般纳税人)
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1)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四)应纳税额
1.一般计税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简易计税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1)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财税〔2016〕36号)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务,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3)差额上述凭证是指:①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②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③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预收款方式
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
2.非预收款方式
采取非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和纳税增值税的时间:
(1)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2)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3)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3.先开具发票的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六)预缴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税率)×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3.小规模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4.预收款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财税[2017]58号)
5.跨县(市)概念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6.预缴的增值税处理
预缴的增值税抵减增值税时不与建筑项目的应交增值税一一对应抵减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7.注意事项
(1)小规模纳税人未超免税额度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2)跨地需要预缴城建税、地教育费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同时应按实际预缴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预缴城建税、地教育费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财税〔2016〕74号)
(3)预缴处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发票开具
1、集团内授权规定
特殊开票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2、备注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3、预收款开票规定
预收款开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四、建筑施工企业企业所得税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与一般行业企业所得税处理,主要差异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五、常勇思考
(一)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致
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采用完工进度确认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不完全一致,如果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按完工进度收取工程款或者开具发票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一致的。
综上所述,建筑行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点受多种因素影响,由于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条件并不完全一致,未确认收入导致的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属于合理差异,但两税收入不一致属于税务预警指标。
(二)预缴增值税思考
预缴的增值税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以申请退税,建筑行业纳税人需要思考如下问题:
1、在实际税负长期小于预缴增值税的情况下,预缴增值税不能申请退税造成企业资金占用的问题;
2、如何利用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以申请退税解决预缴增值税不能申请退税造成企业资金占用的问题。
来源: 常勇讲财税616-声明:(文章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涉税事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除我们确实无法确认作者外,未注明来源,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并表示歉意,谢谢!(联系电话:15230818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