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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发票压线错格或信息不全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不同行业开票注意事项
a.货物运输发票未备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b.建筑服务发票未备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c.出租不动产发票未备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如有政策变动,以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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