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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统一给员工租房当做宿舍,企业所得税上属于按照“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吗?需要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吗?
是的。
属于为职工住房等所发放的非货币性福利,企业所得税上属于按照“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公司统一给员工租房,并不一定固定由一个人住,属于无法划分到员工个人名下的集体性福利,原则上可不并入员工工资计缴个人所得税。
参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问答,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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