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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放离职补偿金如何处理?这三个分录学会就够啦!
单位裁员,发放给劳动者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按“职工薪酬—福利费”计提。分摊时计入“管理费用“。
1、进行计提时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不要与福利费用计入混)
2、实际支付时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3、代缴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1、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的,补偿其一个月工资;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补偿一个月的工资;
3、不满六个月的,补偿半个月的工资。
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一、离职补偿涉个人所得税
如果取得离职补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离职补偿金的所得税税前扣除
常见错误一:将离职补偿金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并据此作为提取职工福利费以及工会经费等的基数组成部分。
离职员工显然已经不是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人员,因此发放给离职员工的离职补偿金不属于工资薪金。也因此,企业不得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离职补偿金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且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的基数。具体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部分支出不得在“A105050职工薪酬调整表”填列。同样,也不得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一行“职工薪酬”栏次填列。如果填报错误税务部门会要求你重新调减。
常见错误二:企业对于员工有离职的可能,从而预先计提“离职补偿金”,并将其计入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税总函[2015]2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一文指出: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税务的发生时间是以实际支付时算起,未实际支付的”离职补偿金“不得扣除。
正确填报方法: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24行“其他”栏次填列
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法规并没有对离职补偿金的税前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很多企业认为只要是企业实际支付的员工离职补偿金都可以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遵循谨慎性原则,本人建议:企业支付的员工离职补偿金不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作为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和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后进行相应处理。
企业财务人员在填制汇算清缴申报表时,可将企业实际列支的“离职补偿金”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24行“其他”栏次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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