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三口相继去世
留下的房产怎么分?
父亲、岳母争论不休
妹妹也要求继承?
王老汉夫妻俩先后育有一儿(王先生)一女(王女士)。早年间,王老汉的老伴去世。前些年,王老汉的儿子王先生、儿媳刘女士和孙子均因病相继去世。王先生、刘女士生前曾共有一套房屋,王先生一家去世后,王老汉与亲家张老太无法就该房屋分割份额达成一致,王老汉遂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随后,王先生的妹妹王女士,作为案件的第三人,也向法院主张继承哥哥王先生和嫂子刘女士的遗产。妹妹王女士称,哥哥一家三口因病先后去世,在三人患病期间均由自己代为料理家务及住院护理照顾,并办理丧事。王女士认为,自己虽然不是哥哥一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因她在哥哥一家患病期间承担了较多的照料义务,故应当享有一部分遗产继承权。
父亲王老汉主张,在儿子一家患病期间,虽然没有在生活和起居上照顾儿子一家,但是他们治病的主要支出是王老汉承担的,女儿王女士在照看过程中并未负担医疗费用,所以王女士无权继承王先生夫妇的遗产。
亲家张老太也表示,女儿治病的支出均是由娘家人承担,王女士并未负担医疗费用,不应该享有继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作为王先生的妹妹,虽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王先生和刘女士生病期间,即使王老汉和张老太给予过物质支持,也不能否认王女士在哥嫂患病期间尽了主要照顾义务。不能仅仅以物质、金钱付出的多少来衡量扶养人是否尽到扶养义务。对于患病亲属的悉心照顾同样也是一种扶养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对此应予以积极评价,弘扬正能量。故法院认定王女士对王先生夫妇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应分予王女士适当的遗产。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老汉、张老太、王女士分别继承涉案房屋的60%、20%、20%的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该条的立法初衷,在于鼓励赡养老年人及扶助病患等弱势群体,有助于树立文明家风,发扬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同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上述案件中,作为王先生的妹妹,王女士对王先生夫妇在患病期间尽心照料,尽到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义务责任,所以,王女士有权分得其兄嫂的一部分遗产。
编辑:杨 燕
审核:丁富春 徐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