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平台日益发达的当下,网民可以充分在平台上表达观点。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存在一定的限度,不应以言论自由为名,侵犯他人名誉权。特别是“网红主播”,更不能靠着自身影响力,实施网络侵权行为。
吴忠中院研究室干警 梁学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