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第三批交通运输违法典型案例

文摘   社会   2025-01-06 19:05   浙江  


为切实抓好岁末年初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充分发挥“以案为戒、以案促改”警示教育作用,压实安全生产主体管理责任,现将6起交通运输领域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未经许可非法从事危险气体运输


2024年12月4日,接新闻媒体报道问题线索,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湖州某气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经调查,2024年11月20日,湖州某气体有限公司员工黄某驾驶浙E*****轻型栏板货车从该公司内装运10瓶氧气、5瓶二氧化碳、8瓶乙炔运送至南太湖大道某工地。浙E*****轻型栏板货车所有人为湖州某气体有限公司,湖州某气体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浙E*****轻型栏板货车未办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规定,给予湖州某气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未按规定实施动态监控


2024年11月16日,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道路运输行业综合监管平台发现,湖州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对车辆安全行驶实施动态监控情况。

经调查,危货运输企业湖州某公司名下浙E*****重型半挂货车在2024年11月6日运输天然气,该车在2024年11月6日2时12分行驶时车辆存在超速行为,超速时速为66 km/h,按照规定危货运输车辆最高限速60km/h。超速行为发生时,湖州某公司未对浙E*****重型半挂货车超限行驶行为进行动态监控处置。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应当接入道路运输监管平台,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等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不得擅自关闭。车辆所属单位应当对车辆安全行驶情况实施动态监控”的规定,给予湖州某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擅自改装车辆从事货物运输

2024年10月10日,长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长兴县康祥路对浙E*****/浙E****挂自卸货车进行执法检查。

经调查,驾驶员仵某驾驶浙E*****/浙E****挂自卸货车从长兴县煤山运输石料至长兴四号桥码头,运费为200元,该车所有人为长兴某物流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车车厢栏板改装加高700MM,改变了车辆外观原始尺寸,与核定车辆技术标准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规定,责令长兴某物流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大件运输车辆未按许可路线行驶


2024年7月3日,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浙运安”联网联控及“浙路通”通行证核验系统发现,苏B*****/苏B*****超大件运输车辆存在未按许可线路行驶情况。

经调查,张某驾驶苏B*****/苏B*****超大件运输车辆装运冷凝蒸发器从浙江湖州至河南永城,此次运输已办理大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大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显示装运货物为冷凝蒸发器,货物不可解体,车货总高度4.9米,总宽度5.5米,总长度34米,车货总质量119吨(实际重量93.3吨)。经GPS轨迹和高速公路卡口通行记录信息对比,该车辆的实际通行路线与超限运输通行证许可的路线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经批准进行大件运输的车辆,行驶公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规定,给予无锡某运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431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未经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

2024年4月24日,德清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京杭运河德清县新市镇某航段检查时,发现该航段存在新增港口装卸设施占用岸线情况。

经调查,德清县新市镇某航段新增港口装卸设施由德清某物流有限公司建设,该公司无法出示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德清某物流有限公司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擅自建设港口设施占用港口岸线。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定,给予德清某物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6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交通工程施工企业未按技术标准施工

2024年4月16日,安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浙江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移交问题线索对安吉县某项目隧道工地进行执法调查。

经调查,安吉县某项目隧道工地锚杆注浆实密度不合格,且部分衬砌背后回填存在空洞,安吉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中未按照工程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的规定,给予安吉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4226.2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


湖州交通运输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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