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抓好春运期间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强化“以案为戒、以案促改”警示教育作用,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春运交通运输环境,现将6起交通运输领域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2025年1月17日,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南浔三新线莫蓉转盘路段对豫A*****大型普通客车进行执法检查。
经调查,豫A*****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李某驾驶该车在南浔三新线莫蓉转盘路段停靠上客15人,该15名乘客为包车合同以外乘客。豫A*****大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河南某客运有限公司,该车为省际包车客运,此次运输包车客运标志牌线路为河南郑州市至云南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主要途经地包含湖州。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包车合同,按照约定的车辆、时间、起讫地和线路营运,不得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规定,给予河南某客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15日,安吉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安吉县递铺街道安孝路路段对贵J*****大型普通客车进行执法检查。
经调查,贵J*****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杨某驾驶该车从浙江杭州至贵州三都,该车行驶至安吉递铺街道安孝路路段揽客3人。贵J*****大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贵州某客运责任有限公司,该车为省际班车。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三款 “班车客运经营者不得途中甩客、站外揽客”的规定,给予贵州某客运责任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21日,长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长兴县疏港公路路段对浙E*****重载自卸货车进行执法检查。
经调查,浙E*****重载自卸货车驾驶员李某驾驶该车载运石料从长兴李家巷至长兴吕山,此次运输运费为120元。浙E*****重载自卸货车所有人为湖州某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取得道路经营许可,浙E*****重载自卸货车未办理道路运输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规定,给予湖州某运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
擅自挖掘公路
2025年1月3日,德清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S304 省道 67K(计庙坞)路段巡查时,发现存在挖掘公路情况。
经调查,浙江某服务有限公司安排施工人员金某利用挖掘机挖掘公路从事埋设管道施工,此次挖掘公路为路面两侧,分别为左侧长196米,宽0.8米,面积为156.8平方米;右侧长421.3米,宽0.6米,面积为252.78平方米,总计挖掘公路面积为 409.58 平方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规定,给予浙江某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超尺度船舶违规进入浙江航区
2024年12月30日,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浙江港航“智慧海事”综合监管平台发现:由二类船长夏某驾驶的船名为“创业**”的船舶重载航经京杭运河湖州练市新大桥监控航段区域。
经调查,该船为散货船,所有人为涡阳县某航运有限责任公司,由船长夏某管理和指挥,船舶总长67.6米,船宽11.48 米,型深4.3米,《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通航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除(集装箱船及含载运集装箱的多用途船舶)外其他船舶、浮动设施,进入浙江航区(四级)高等级航道的船舶总长不得大于55米,总宽不得大于10.80米”,而京杭运河湖州练市新大桥监控航段属三级航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的规定,给予涡阳县某航运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交通工程施工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024年12月18日,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某高速公路工程工地进行执法检查。
经调查,中交某集团有限公司在该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中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某大桥9号墩处 0 号块支架搭设高处作业平台及汽车起重机作业处)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给予中交某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