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图片著作权归谁?判了

文摘   2025-02-07 17:59   辽宁  






AI创作版权


刚刚过去的春节假期

DeepSeek爆火

让大众看到了AI背后的巨大潜力

当使用者输入创作要求

按下AI创作按钮

所得到的能否被视为“作品”?

版权到底归谁?


近日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AI生成图被侵权”的

著作权纠纷案


01

“AI生成图被侵权”诉至法院

王某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创作者。2024年5月17日,王某在某平台发布使用某AI软件创作的图片作品笔记。平台截图显示,该笔记有3.5万点赞、6000余次收藏、660余条评论。


2024年6月20日,王某发现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抖音账号发布AI绘画训练营广告,用于AI绘画售课。该广告中引用的图片与其用AI创作的图片一致。

王某认为,案涉图片虽是使用“某AI”App创作,但在其创作过程,需要使用者提前在脑海中构思画面感,通过关键词的撰写、输入,不断调整,从而控制出图案,且提交相同的关键词,所生成的图片并不相同,且自己于5月26日注册了该作品的版权登记,被告公司已侵犯了自己拥有的案涉图片著作权,遂诉至法院。


02

赔偿经济损失及开支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使用AIGC软件生成的被诉图片与通常人们见到的照片、绘画无异,显然属于艺术领域,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从被诉图片的呈现与王某上述创作过程的关联性来看,王某使用的关键词与画面的元素及效果对应,生成的图片和其创作活动之间具有一定的“映射性”。在王某设置调整关键词、参数、风格光影效果并挑选图片最终获得被诉图片的过程中,王某对生成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和预见”,创作过程反映了王某的构思、创作技法、审美选择,体现了王某的个性化表达。因此,被诉图片凝结了王某的智力劳动成果,应予保护。王某为被诉图片的作者及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被诉图片作为配图并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上用于网络推广宣传,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害了王某就被诉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综合考虑被诉作品的性质、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及王某维权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ND

来源:极目新闻

编辑:刘美玉

校对:苍冰妹

主编:赵卓

监制: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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