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内蒙古乌拉特前旗法院判决书将4年刑期错写为3年,一男子出狱近9个月后重新被羁押的消息,事件引发关注。
2022年,卫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和虚假诉讼罪被内蒙古乌拉特前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然而,2021年1月被刑拘的卫某某,判决书却把他的刑期开始时间写成了2020年1月。原本应于2025年才能被释放的他,在2024年1月出狱。
今年10月12日,卫某某再次被收押。新的刑期从重新抓捕的时间起算,为期一年。
▲判决书将羁押时间写成了2020年,来源大庆晚报
来源大庆晚报
11月1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发布一则情况通报回应称,判决书刑期起止时间书写错误,造成当事人实际服刑期未满提前释放,情况属实。第一时间启动纠错程序,已依法作出刑事裁定书补正,并将当事人收监,执行剩余一年刑期。依照相关规定,分别给予案件承办人记大过处分,对分管领导、庭长予以责令检查。
小编想说的是:这种类似事情,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更多!文书时间写错的,不少见;社区矫正机构接收后,法院发现当事人上诉了,要求要收回执行文书的,也有;法院忘记邮寄文书,或者文书辗转几个社区矫正机构后,导致执行社区矫正的机构收到文书已经严重超期,造成社区矫正对象漏管的;发了执行文书,但执行时间因为某些原因往前提的;以上等等,实务中并不少见……
其实发现问题并不重要,问题要得到重视,并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同类的情况再次发生,而不仅仅是一句收回文书、重新发一张文书那么简单……小编也呼吁在社区矫正领域就执行交付问题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或检察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系统梳理,在检法司形成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以防止同样的问题在不同地区反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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