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购物节 涉税知识请收好!

文摘   2024-11-08 17:38   江苏  



网络购物中,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除特殊商品,不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角度,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商品发出的当天。比如小美在直播间下单了一台扫地机器人,双十一当天支付尾款,商家第二天早上发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为11月12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









小美付完尾款后可以申请开票,比如原价3500元的扫地机器人享受各项优惠后实际销售额为3000元,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3000元征收增值税。如果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这500元就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企业所得税方面,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即3000元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这里要注意,商家在开展满减活动时,应规范发票开具,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金额栏分别注明,并按折扣后金额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






如果小美收到这台扫地机器人,发现零部件破损,想要申请退货。那么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对于一般纳税人,如果发生销售货物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企业所得税方面,商家因售出的扫地机器人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若这台扫地机器人已经确认销售收入后发生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8〕875号)第一条




来源:启东市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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