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范围和条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二条执行;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具有劳动合同关系”调整为“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第(三)项中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比例由“不低于5%”调整为“不低于2%”。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
【申请条件】
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原有政策规定享受优惠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申报时点】
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
部门备案或审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