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特殊病种备案办事指南

文摘   社会   2024-12-02 19:19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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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病种备案条件

患恶性肿瘤需门诊治疗、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肺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多发性硬化、眼底病变眼内注射治疗、 重性精神病、肺动脉高压靶向治疗、耐多药结核、C型尼曼匹克病、中重度过敏性哮喘生物制剂治疗、特发性肺纤维化抗纤维化治疗的参保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在本人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完成备案。
适用险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征地超转人员。
医院选择:可从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A类、专科、中医、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2家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特殊病治疗。







二、备案及变更流程





(一)在北京本地就医备案流程



1.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的门诊或住院治疗前,需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到本人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备案。
2.参保人员在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并按要求完整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简称“申报表”),由医师签字后,到医保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
3.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完整、准确录入特殊病种信息,并为参保人员出具《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单》,经参保人员确认签字后,在“备案单”上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印章。一份交参保人员,另一份与“申报表”一同由定点医疗机构存档管理。
如遇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故障,待系统恢复后,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






(二)异地就医备案流程



患特殊病的异地安置或长期派驻外地的参保人员,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特殊病治疗前,应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及“申报表”参保区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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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销和变更流程



1.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变更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的,应持医保电子凭证社保卡到原选定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2.参保人员办理注销手续前,应先结清特殊病种费用。网络联通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注销单》(简称“注销单”)。经参保人员确认签字后,在“注销单”上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印章。一份交参保人员,另一份由定点医疗机构存档管理。
网络故障时,参保人员可持《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结清证明》到个人参保缴费区、费用申报区或原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区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注销单”,并加盖印章。
备案异地就医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应到参保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3.参保人员次日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及“注销单”到新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三、温馨提示
1.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外埠户籍职工,符合按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12%的比例,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24个月条件的,可办理门诊特殊病种备案,享受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相关待遇。
2.门诊特殊病备案自办理备案之日起生效,至办理注销手续后失效。当参保人员特殊病定点医院变更、险种变更、特殊病种变化时,需要进行门诊特殊病种备案注销后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3.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特殊病种备案前,请先完成个人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办理手续,具体手续请咨询:69746688。






四、办理时间及地点

1.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00-5:30。

2.办理地点:昌平区东环路93号院1号楼 医保服务大厅

3.咨询电话:69747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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