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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各参保单位,各镇街便民服务中心:
根据北京市医保相关文件规定,参保人员本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次年1月20日(节假日顺延)前申报。
请各参保单位及各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及时通知本单位职工及辖区内参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申报。
昌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10日
来都来了,点个在看再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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