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本就危险,竟还在高速上逆向行驶?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如此危险行为,断不可为!
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长时间、远距离逆向行驶,在手段上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资等行为具有相当性和同类性,会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虽未引发严重后果,但已然对公共安全构成了紧迫且现实的威胁。
酒驾绝非儿戏,醉酒驾车更是大忌。广大驾驶员务必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行车不规范,亲人泪满裳。”珍惜生命,拒绝酒驾,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交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终审:和云龙 初审:刘金坪 编辑:和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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