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人为车祸导演骗保大戏?法网无情,严惩不贷!

政务   2024-11-07 19:50   云南  

购买车险,本是为安全出行增添一份保障,然而,却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蓄意策划交通事故来骗取保险金,试图将车辆险变为“发财险”。

故意制造或者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仅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还有可能因为数额较大构成犯罪,属于保险诈骗。

广大驾驶员应正视保险作用,文明驾驶,事故后应及时报警并依法索赔,勿贪不义之财。车辆受损时应选择正规修理厂进行维修,切勿轻易将个人证件交予他人。同时,定期检查车辆名下的维修记录,确保无异常增加,以免因小失大,不慎陷入骗保的违法泥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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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和云龙  初审:刘金坪  编辑:和占江

供稿:丽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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