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邦将从汉中出兵攻项羽时
故意明修栈道
迷惑对方
暗中绕道奔袭陈仓
取得胜利
而最近
却有人明“运”蔬菜
铤而走险
蔬菜运送车上不光运输“蔬菜”
还夹带“香烟”
无证运输卷烟??!!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切勿以身试法
通过落实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落细烟草市场“管、查、检、宣”各项措施,玉龙县烟草市场秩序得到有力维护。
所谓“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也就是说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都需要获得烟草部门的许可,否则会触犯法律,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其刑事责任。
运输烟草必须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未取得国家烟草专卖部门许可私自经营、运输烟草的,不仅竹篮打水一场空,还可能涉嫌非法经营面临牢狱之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终审:和云龙 初审:刘金坪 编辑:和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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