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脚步丈量公平正义,以行动诠释为民情怀”。巡回审判是人民法院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就地化解矛盾纠纷,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的重要方式,也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融入党委领导下的基层治理体系,赋能基层治理的有效手段。近年来,全省法院选取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法律问题或者当地多发、易发的矛盾纠纷,将法庭搬到了群众家门口,将法徽立在田间地头,通过巡回开庭、巡回调解、普法宣传,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升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为更好地发挥巡回审判的示范引领和法治宣教作用,省法院在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科院、农业部门、法学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评选出《2024年度全省法院巡回审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这批典型案例有对劳工讨薪的妥善处理、邻里纠纷的有效化解以及对违法犯罪的教育惩治,有利于引导人民群众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正确的纠纷解决观,也让人民群众更加直观地感受法律的公平正义与司法的人文关怀。
下一步,省法院将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健全巡回审判工作机制,推动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更好发挥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和教育引导功能,努力让司法温暖更加可触可感直抵民心。
2024年度全省法院
巡回审判典型案例
目录
1
周某等百余人诉南昌某服装公司、李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巡回审判化解企业揪心事、员工烦“薪”事
2
朱某水、朱某辉、郭某日非法狩猎案——网络直播巡回审判,司法护航美丽鄱湖
3
杨某莲与童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巡回审判进校园,护苗普法零距离
4
易某诉刘某相邻关系纠纷案——十年恩怨一朝解,红色司法暖人心
5
陈某晴诉陈某成、李某英法定继承纠纷案——“法银联动”化纠纷,“成长账户”助成长
6
刘某与吉安县某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村里纠纷村里审,依法保护外嫁女
7
刘某彬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巡回审判失火案 让老百姓防患于未“燃”
8
彭某诉景德镇市某局行政处罚案——规范“直播带货”,做好“景漂”创客的护瓷人
9
王某、杨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深入践行“两山”理念 司法守护“双遗”之地
10
任某诉江西某种植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金银花下的审判 依法维护家门口就业者合法权益
——巡回审判化解企业揪心事、
劳工烦“薪”事
周某等百余人在南昌某服装公司从事劳务工作,因公司未按时发放劳务工资,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在区劳动监察大队向百余名工人出具《欠条》。后李某仍未及时履行支付义务,周某等百余人共同委托律师向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提起诉讼。区检察院支持员工起诉,并向区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经法院走访调查,发现南昌某服装公司系因资金链断裂导致经营困难,且尚有多个客商的订单未完成,如能保障生产尚能存续经营。
因涉案劳工人数众多,且涉及本地民营企业及外地多个客商,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决定在南昌某服装公司开展巡回审判。同时邀请区劳动监察局、区纺织商会、客商代表等列席旁听。经该院组织调解,原、被告在各方支持下当庭达成协议:由南昌某服装公司的客商作为买方公司先行支付工人三分之一的工资,后续由南昌某服装公司组织工人生产,完成货单后由客商支付尾款并由南昌某服装公司发放全部工资。后该院还联合区检察院、区劳动监察局,组织各方现场向周某等人发放工资近20万元。
本案是妥善处理劳工集体追索劳动报酬的典型案件。作为一起涉及到改善营商环境、保护劳工及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案件,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支持下,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通过巡回审判、细致调解,最终实现了“四赢”局面:一是百余名劳工最终得到了法律的权益救济,实实在在拿到了工资;二是有效缓解了民营企业资金困难,促进其再生产;三是积极保护了外地客商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生产活动及经营交易的有序进行;四是通过巡回审判这一形式,引导民营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有力促进了当地法治营商环境的优化提升。
——网络直播巡回审判,
司法护航美丽鄱湖
鄱阳县莲湖乡鄱阳湖虎山附近湿地属于禁猎区。家住附近的被告人朱某水、朱某辉、郭某日等三人,未经批准擅自利用该湿地创收,将4560斤掺拌了农药的稻谷种子,播撒在鄱阳湖虎山附近的湿地内。2022年8月19日,该湿地附近有大量野鸭子死亡,被告人在收集死亡的野鸭子进行处理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95只野鸭子均为“斑嘴鸭”,系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江西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野鸭嘴中的稻谷种子与被告人购买的农药中均含有“呋喃丹、丁硫克百威”有毒成分。
鉴于案发地为鄱阳湖附近,且系长江江豚主要栖息地之一,鄱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在鄱阳湖江豚主题公园巡回审理该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考虑到本案社会影响大,该院组成七人合议庭,由院长担任审判长,县检察长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现场观摩监督。为提升生态环境案件法治宣教效果,本案还进行了同步庭审直播,43万网友在线观看了审理实况。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水等三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遂以非法狩猎罪对其定罪处刑,同时,判决其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71250元、承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4500元,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庭审结束后,该院还开展了现场普法活动,将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宣传手册送到群众手中,以“巡回审判+普法宣传”双轨并行宣教,用真实鲜活的案例对当地群众进行警示教育,将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资源保护意义传递到当地群众心中。
本案是一起破坏鄱阳湖生态环境资源的典型案件,鄱阳县人民法院将庭审现场设置在江豚保护区、案发地,通过“两长同台+就地审判+直播普法”的形式,以个案“小切口”讲述鄱阳湖生态保护大道理,将庭审现场打造成一堂“线上线下”全民普法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公开课。三被告人当庭认罪,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线上线下数十万群众见证三被告人从生态环境“破坏者”蜕变成生态环境“修复者”。这次巡回审判提升了生态司法宣教的广度和深度,引导了更多群众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事业中,有助于鄱阳湖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自该案审结后,巡回地涉环境资源案件,特别是非法狩猎案件大幅下降,当地群众自觉参与生态保护的意识明显增强,类案治理成效明显。
——巡回审判进校园,
护苗普法零距离
2022年6月16日,在校中学生童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另外两名未成年人,在行驶时撞到路旁的行人杨某莲,导致杨某莲受伤。后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童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莲住院治疗20天,后经鉴定为伤残等级十级。2023年初,因赔偿协商未果,杨某莲起诉至法院,要求童某及其父母、车主薛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1万余元。
贵溪市人民法院在童某所在中学进行了开庭审理,邀请教育局和妇联相关领导、其他学校代表、老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旁听庭审。该院经审理认为,童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薛某作为车主,明知驾驶人童某无驾驶资格,仍将车辆借给童某驾驶,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遂判决童某的父母赔偿杨某莲七万余元,车主薛某赔偿近三万元。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判决结果,当庭表示服判。庭审后,承办法官在现场开展流动法治夜校第五讲,以该案为切入点,结合学生日常关注热点,围绕未成人驾驶机动车、电动车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普法宣传。此外,该院还向市教体局就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强化校园管理,加强家校联动等发出司法建议。市教体局回函表示将联合市公安局开展行动,最大限度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同时积极和市场监管、城管等相关部门加强源头管控,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效能。
近年来,未成年学生违规驾驶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呈现上升趋势,且涉案未成年人存在低龄化倾向。为有效增强学生交通法治观念,切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贵溪市人民法院通过校园巡回审判+流动法治夜校宣讲+制发司法建议等三项举措并用的方式,审教结合,以案释法,以法改风,力求与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标本兼治推动社会治理,共同护卫未成年人健康、快乐、阳光成长。
——十年恩怨一朝解,
红色司法暖人心
易某与刘某系邻居关系。2013年,刘某因旧房重建,与易某就占地、采光、排水等问题产生矛盾,从此,两家人开始结怨,并逐渐衍生为两家族几代人的恩怨。2022年,易某以刘某遮挡其房屋采光、影响其房屋排水等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2023年,易某取得房屋产权证,再次以同一理由诉至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考虑到本案争议大、影响深、处理难,纠纷发生地为革命老区,易某又系革命烈士后代,遂决定到纠纷所在村开展巡回审判,并邀请当地政府代表、村干部和村民旁听庭审。庭前,该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当地红色教育馆接受红色教育,聆听老一辈革命先烈抛头颅洒热血的感人事迹,筑牢矛盾纠纷化解情感基础。庭审中,该院聚焦矛盾根源,以当地特等烈士刘梓华(飞夺泸定桥二十二勇士之一)英勇奋斗、无私奉献、团结友爱的事迹为切入点,延伸到易某自家的革命烈士故事,用其曾祖父舍小家为大家的革命情怀引发情感共鸣,缓解对立情绪,阐明法理情理,逐一解答疑问,打开双方心结。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这起延续十年的邻里纠纷画上圆满句号。庭审后,该院以本案为切入点,将优秀红色文化传统融入个案释法之中,现场开展普法宣传,切实增强群众的法治意识。
和谐邻里关系是培育文明乡风的重要基石,也是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力保障。面对因邻里琐事引发的十年纠纷,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积极践行“红色引领+巡回审判”的审理机制,将“法庭”和“宣传台”搬到田间地头,将红色文化、法治文化传导至群众心中,不仅很好解决了个案,还以典型个案促进乡风建设。此外,该院还在辖区内水江镇红色教育馆、水江镇上洞村彭德怀旧居、水江镇小洞村列宁小学、天台镇江东村中共宜五区旧址、辽市镇峰林村抗战纪念馆等红色旧址设立红色巡回审判点,通过庭审、VR故事演示、文化展板等方式宣传红色司法故事,并邀请革命烈士后代担任特邀调解员,充分发挥红色乡贤“人熟、地熟、村情熟”的解纷优势,积极引导村规民约、生活礼俗等和谐乡风理念在群众心中生根发芽,推动红色文化代代相传,实现乡风村貌井井有条。
——“法银联动”化纠纷,
“成长账户”助成长
陈某晴的父母离异,陈某成和李某英系陈某晴的祖父母。2022年,陈某晴的父亲意外死亡,遗留有安远县某小区房屋及社保个人账户资金、职业年金和死亡抚恤金等。上述遗产由陈某成和李某英保管。陈某晴的母亲赵某丽多次要求分配陈某晴的份额,未果。2023年,陈某晴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成、李某英返还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安远县人民法院在庭前送达时了解到,陈某成、李某英与陈某晴之间的祖孙感情一直很好,两位老人突然遭遇丧子之痛,且担心孙女年幼,儿媳会将遗产用于他处,孙女的健康成长得不到保障,因此没有分配遗产。掌握这些情况后,该院决定到当事人家中开展巡回审判,组织双方面对面沟通交流。庭审中,该院从情、理、法等方面释法说理,特别从孩子健康成长这个情感共鸣点动之于情,晓之于理,最终解开了当事人心结。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5万元由赵某丽支配用于陈某晴的日常生活和学习,另外10万元则为陈某晴在银行开设10年定期存款账户,由双方共同监管。鉴于双方对银行能否开设此类账户存在顾虑,为了使调解协议能够得到实际履行,该院当庭逐一询问各大银行,最后了解到当地农商银行可办理此类业务,便组织双方当事人前往银行营业大厅,邀请银行工作人员共同参与,现场办理了“成长账户”,圆满化解了该起涉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家事纠纷。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安则国安。家事纠纷的解决,不仅关乎个人及家庭幸福,也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该案通过“巡回审判+法银联动”的方式,为未成年人开设“成长账户”,既解决了矛盾纠纷,又保障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了家庭和睦。庭审后,安远县人民法院以本案为切入点,进一步加强与民政、学校、社区、银行等部门单位的联动,健全“安和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注重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这一角度出发,寻求解决家事纠纷的“最大公约数”,最终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为营造“和为贵”的社会氛围贡献司法力量。
——村里纠纷村里审,
依法保护外嫁女
2022年12月,吉安县某村小组将本村林地出租给吉安市某矿业有限公司用于经营,收到租金800万元。吉安县某村小组召开村民会议,决议按照30434.78元/人以及相应的户数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林地收益补偿款,并在会后实际发放。刘某系该村小组村民,虽曾外嫁,但户籍一直未迁移,2018年离婚后亦一直居住在该村小组。然而该村小组公布的分配方案将刘某排除在外,未向刘某支付相应款项。刘某认为该村小组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经巡回审理查明,刘某父母为吉安县某村小组村民,其在该村小组出生长大,户籍一直未迁移,成年后虽结婚又离异,但其户籍一直未迁移至原配偶所在地且也未在该地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待遇。该院认为刘某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享受村小组征地受益补偿款,遂判决刘某享有案涉林地收益补偿款30434.78元。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农村“外嫁女”作为一个特殊的女性群体,其权益保护一直备受关注。在农村地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仍存在外嫁女被排除在权益分配名单外的现象。《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虽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自治权,有很多约定俗成的村规民约,但不得与法律相违背。吉安县法院通过实地走访查明案情,对“村规民约”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纠正了村民的错误观念,依法有效维护了刘某的集体经济成员权益,彰显了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自治权的尊重和对集体经济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巡回审判失火案
让老百姓防患于未“燃”
2023年3月6日,被告人刘某彬在公墓祭祀去世妻子时,将点燃的鞭炮扔在公墓后土坡上燃放,燃放的鞭炮将茅草引燃,火势迅速向四周山场蔓延。经鉴定,过火面积达5.659公顷,造成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4793.4元,所需的生态修复费用为37550元。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刘某彬赔偿生态损失、修复、鉴定费用共计45343.4元,并在九江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瑞昌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考虑到村镇是祭祀引发山火的高发地,为了进一步推动绿色祭祀理念落地见效,将法庭搬到村镇祠堂,邀请当地村民进行旁听。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彬因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使生态环境和他人财产遭受较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森林资源,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真诚悔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上述诉请。
本案系因祭祀燃放鞭炮而引发山火的典型案件。祭祀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但部分群众燃放鞭炮、纸钱的传统方式,极易引发森林火灾。审理法院考虑到村镇作为祭祀引发山火的高发地,采取巡回审判的模式,将法庭搬到村镇祠堂,对当地群众进行现场普法。本案在判处被告人缓刑的同时,还判决其赔偿生态修复费用,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实现惩治犯罪、修复环境、风险防范三位一体的良好效果。
——规范“直播带货”,
做好“景漂”创客的护瓷人
原告彭某是在景德镇创业的“景漂”创客,其所经营的店铺在直播销售陶瓷过程中,行政机关接到该店涉嫌虚假宣传的投诉。经调查,行政机关认为该店在“直播带货”时,涉嫌对所售商品生产制作者所获荣誉及头衔进行虚假宣传,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彭某经营的店铺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告彭某认为其在“直播”销售陶瓷作品过程中不存在严重虚假宣传的行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行政机关未遵循首违不罚或者轻罚的原则,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考虑到本案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普法宣传的意义,决定在三宝“陶源谷”创客园内开展巡回审判,并邀请区检察院检察员、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创客园内众多“景漂”创客旁听庭审。该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在直播销售陶瓷作品时,确有将制作者宣传为省级“大师”的事实,行政机关根据原告的销售额及“首违”的情节,并未予以顶格处罚,行政处罚的金额亦合法、合理。通过法院释法说理,彭某最终接受了行政处罚的结果,当庭撤回起诉,并表示今后会依法经营,不再“直播带货”中夸大宣传。行政机关负责人也向旁听的“景漂”创客们表示,将积极落实“首违轻罚、不罚”的原则,依法审慎适用行政处罚。此外,检察机关也表示,会全流程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通过此次巡回审判,打消了一众“景漂”创客的经营过程中的顾虑,大家纷纷表示要用自己原创性的作品在景德镇闯出空间与天地,作知法、守法的经营者。
景德镇这座历史悠久的城市,以其庞大的陶瓷产业和深厚的陶瓷文化资源,成为了吸引众多“景漂”创客人才的璀璨磁石。为了依法保护创客们的合法权益,珠山区人民法院在“引进来”多元解纷的基础上,更加注重“走出去”,在陶溪川、三宝洛客设计谷设立巡回审判点,打造集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法治宣传、鼓励创新、纠纷化解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法律服务站点。通过巡回审判,增强了审判的透明度,充分发挥了庭审的普法教育功能,为“景漂”创客们消除了在创作与销售陶瓷作品过程中的种种法律疑虑,提振了“景漂”创客们的原创热情和“直播热度”。同时,也促使行政机关进一步提升服务意识,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为景德镇陶瓷创意产业的蓬勃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法治动力。
——深入践行“两山”理念
司法守护“双遗”之地
上堡梯田位于江西省崇义县西北部山区,阳明湖生态保护区腹地,是国家4A景区,被称为“世界最大客家梯田”,中国三大梯田奇观之一,先后入选全球重要文化遗产名录和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名录。2023年2月,崇义县政府发布禁渔通告,规定全县天然水域为禁渔区,禁渔期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同年6月12日19时许,王某、杨某明知上述禁渔规定,相约次日凌晨前往上堡梯田周边的正井村河道电鱼。次日,两人结束电捕上岸后,王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杨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经称重,渔获物共计5.72千克。两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2200元。
崇义县人民法院经研判分析认为,本案发生在入选全球重要文化遗产名录和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名录的上堡梯田,案发地又有“逢圩赶集”的习俗,决定开展“圩日”巡回审判,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乡镇综治中心人员、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和当地村民旁听庭审,扩大法治宣传效果。该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电鱼的方法捕鱼,共计捕获渔获物5.72千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处以拘役,没收作案工具,并责令两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庭审后,该院联合驻地民警向旁听群众发放法治宣传材料,介绍保护区禁渔区域禁捕政策、电鱼行为的危害,并现场解答群众的疑问。
电鱼是一种掠夺性的捕捞方式,会导致包括鱼、虾、螺蛳等大量抵抗能力较弱的水生生物当场死亡;即使当场未死,其内部器官如心脏、性腺等也可能遭到严重损失,会损害其生存和繁殖能力,影响种群的延续。在严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同时,电鱼也会对人身安全造成极大隐患,电鱼人被电击身亡的案例数不胜数。崇义县人民法院结合案发地“双遗”优势和赣南地区“逢圩赶集”特色,将法治课堂带至圩日集市,让人民群众了解电鱼行为存在的诸多风险,进一步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教育广大群众知法守法。同时,引导被告人认罪悔罪并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既深入践行了“两山”理念,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又达到了刑事打击和法律教育的双重目的,实现“审理一件,教育一片”。
——金银花下的审判
依法维护家门口就业者合法权益
2022年4月25日,因种植基地的金银花亟待采摘,江西某种植公司通过高音喇叭在附近村镇招募村民,报酬按斤计算。当月29日,任某在基地采摘过程中摔倒受伤,被送往医院诊疗,住院12天。同年5月16日,经鉴定,任某的后续治疗费为15,000元,护理期为75天,营养期为75天。双方多次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24年2月,任某将江西某种植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及各项损失5万余元。
丰城市人民法院考虑到又逢金银花采摘旺季,决定将法庭搬到身处金银花基地的村委会,并邀请村民代表及种植业代表旁听。该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为被告采摘金银花时摔倒受伤,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采摘金银花的过程中未对自身安全尽注意义务,对损害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故对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损失中合理合法的部分予以支持,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3万余元。庭审后,承办法官还针对提供劳务关系纠纷类型案件,开展释法答疑及普法宣传工作。
产业兴则农村兴。全面服务推进乡村振兴是人民法院“三个服务”的重要内容。近年来,种植加工行业的新兴,一方面丰富了村民就业途径、推动实现了村民家门口就业,另一方面村民用工事故风险、劳务纠纷也时有发生。本案中,双方对用工性质、赔偿标准争议较大,纠纷发生近两年仍未解决。丰城市人民法院遵循巡回审判“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原则,就地审理,寓教于判,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处理。此外,该院在判后开展释法答疑工作,积极解答村民、企业的相关法律问题,对村民务工、企业用工中安全监管等问题,给出法律“药方”,积极发挥以案施教、法治宣传的作用,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