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家暴距离我们并不遥远,家暴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近日,家理刘庆律师就承接了这样一起有关于家暴的典型案例。
用硬物敲打、用手掐、用皮带抽、要求自扇或互扇耳光、言语辱骂等,这些行为,都是本案中对方当事人,林爸爸在直接抚养女儿小敏、小霞(皆为化名)的过程中,实施的过激行为与言辞。
对于这些暴力行为,林爸爸的理由是:为了教育和纠正女儿的失当行为、“偶有过激”、是因为太在意孩子和投入太多。
日前,小敏、小霞逃出了爸爸的家,在妈妈的陪伴下来到了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法院”)。经审查,长宁法院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向林某发送家庭教育指导令,双“令”齐发,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小敏、小霞的妈妈也找到了家理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请变更抚养权。
据法院查明,本案中小敏、小霞的父母多年前离异,离婚协议约定她们随爸爸林某共同生活,妈妈按月支付抚养费。没想到,在由爸爸直接抚养之后,小敏、小霞遭受辱骂、殴打成了“家常便饭”,即使求饶也不能奏效。有时甚至因为没有按时完成林某布置的作业,也会被威胁与惩罚。
近期,仅仅因为拿错了林某指定的物品,小敏又遭到爸爸的辱骂和殴打,小霞见状十分害怕,便从厨房拿了一把刀逃出。小霞说,之所以拿刀是为了自卫,以防爸爸抓她回去。之后小敏也趁机逃出,两姐妹设法联系妈妈将二人接走后报警,并至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长宁法院收案后,立刻委托心理咨询师对小敏、小霞进行了心理评估与疏导,发现她们都出现了心理健康问题。后妈妈带孩子至精神卫生中心检查,测评结果显示孩子目前存在重度焦虑、抑郁症状,需要服用药物治疗并开展心理干预。
长宁法院指出,《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林某以“爱”和“管教”为名,动辄打骂孩子,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都远远超出了父母正常管教未成年子女的限度,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已构成家庭暴力。因此,长宁法院对林某的行为予以训诫,责令其进行深刻反省,主动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为孩子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根据小敏、小霞的申请,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长宁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小敏、小霞暂时随母亲共同生活;
禁止林某对小敏、小霞实施殴打、拘禁、辱骂等暴力行为;
禁止林某接近小敏、小霞,包括但不限于到达住所、学校等经常出入场所;
禁止林某对小敏、小霞进行任何形式的跟踪、骚扰、恐吓和接触。
人身安全保护令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目前,小敏、小霞的母亲已委托家理律师事务所刘庆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刘庆律师日前已申请支持起诉,并收到检察院的支持起诉书,法院将在审理之后作出进一步判决。
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林某提出复议申请称,自己和女儿的冲突系近年来偶发的,而非生活的主旋律,作为父亲已经做到为孩子殚精竭虑地付出,一切都是出于对孩子的爱,为了孩子能有更好的发展,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保护令。
法院表示,对孩子爱的表现不能“豁免”其家庭暴力行为,爱孩子的动机亦不能成为撤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理由,当下在父女之间设置一定期限的“隔离”,系考虑到小敏、小霞均强烈表达了对林某的恐惧及现阶段不愿意接触林某的意愿,且相关诊疗记录亦反映孩子出现了心理健康问题需要接受治疗和干预,作出相关禁令不仅是为了避免孩子再次遭受家庭暴力,也是为了避免孩子再次受到负面刺激引发二次伤害,为孩子治愈可能存在的身心创伤提供有利条件,因此驳回林某的复议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失效前可以根据小敏、小霞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希望林某利用该期间,进行充分的思考与反省,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真诚改变教育与沟通方法。如女儿认可林某的改变,愿意与父亲接触,可随时申请撤销或变更,法院将依法进行审查。
考虑到林某在教育方式上极端、过激,背离了教育的宗旨,未能依法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侵害了未成年人权益。因此,在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后,法院又向林某发送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在三个月内,每两周在长宁法院“为孩子父母学校”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一次。为实现更好的指导效果,上海长宁法院和长宁区妇联协同联动,积极协调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专业力量,为林某定制了一份“课程表”,课程内容包括教育理念和沟通方法辅导、心理干预、法治教育等。
如林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或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法院将依据《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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