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不是所有一户多宅都违法,具体问题具体看

文摘   2024-12-04 18:25   江西  

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度,一户多宅不被允许和承认。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农村一户有多个宅基地的情况还是比较多。很多人问多出来的宅基地会被拆除吗?其实一户有多个宅基地的情况,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不是所有的一户多宅都是非法的。


01


合法的一户多宅有哪些?


对合法的一户多宅,多的宅基地是可以确权的。不过各地的政策不一样,各地区可能会存在差异。以下这些合法的一户多宅情况给大家参考:


①因分户而产生的一户多宅


比如一个家庭有多个子女,随着人口逐渐增多,原有住宅就不能满足他们的居住需求,就会重新选址进行建房,此时并没有进行分户,户口还是在一个户口本上,这样也就造成了一户多宅的情况。针对这类一户多宅,可以进行分户处理,把多出来的宅基地确权。


②因户口回迁造成的一户多宅


以前进城热是潮流,随着城镇化建设的进行、农村户口的含金量凸显,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回农村建房或者是定居。有一部分人因为满足将户口迁回农村的条件,可以办理户口回迁,但是可能因为管理部门的疏忽而造成了一户多宅的情况。如果是因为这种情况造成的一户多宅,是合法的。


③因继承造成的一户多宅


农村土地属于该村集体组织所有,宅地基也是如此,农户对宅地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但是对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子女不可以继承父母的宅基地,但是可以继承父母宅基地上的房屋,如果是因为继承父母的房屋而造成的一户多宅,是合法的。


④宅基地总面积符合当地规定的一户多宅


部分地区因为地理条件受限或者是其他原因,初次建的农村自建房的面积狭小,久而久之无法满足一家人的居住需求,这时就会重新申请宅基地进行建房。各地区都有一定的建房面积标准,多次建造的房屋总面积并未超过当地政策标准,那么即使一户多宅也是合法的,也可以进行确权登记。


02


非法的一户多宅分如何处理?


①有偿使用


目前有不少地区在试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政策,若是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建筑面积标准,虽然不会面临强制收回拆除的处理,但是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才可以继续居住使用。


宅基地超标的面积越多,该农户所要缴纳的费用也就越多,所以建议大家在建房时,熟悉当地的政策标准,以免后期出现问题。


②转让


针对非法的一户多宅农户,若是不想有偿使用,可以将多出来的宅基地转让给同属于同一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但转让后的双方,都需要满足一户一宅的原则。


③自愿有偿退出


部分一户多宅是因为在城市有了房产,并且将户口已经迁出了该村集体组织,其原有的农村宅基地可以根据原农户的意愿进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这项政策实施还不久,以前碰上这种情况,基本上都是该村集体组织将宅基地进行收回处理,但最新的宅基地政策要求,要以农户的自我意愿为主,可以实行有偿退出。


④强制收回


其实农村一般很少有强制收回的现象,只有少数情况使用这种强制手段,如:农户建了新房,但是旧房并未拆除的情况。


如果该房屋居住者不满足申请宅基地的情况,但是强行占据了村集体组织的宅基地进行建房,村集体组织可以实施强制收回;如果农户用欺骗的手段骗取宅基地进行建房后,一旦被发现,也要无条件被强制收回。


⑤暂时保留


部分农户家里可能会有祖辈留下来的房产,这类房产一般都是古建筑或者是要受到保护的文物,这是不适合进行拆除的,可以进行保留或者是开发旅游项目,为村集体组织成员增收。


现在农村房屋都是一户接着一户,并排进行建造的,若是该栋房屋属于要被拆除的非法的一户多宅,在进行拆除时可能会影响周边邻居的居住安全,那么可以将该栋房屋进行保留。


因此,一户多宅要分情况来看,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合法的一户多宅可以确权,非法的一般不会被强制拆除,只有在建新未拆旧、强制占用宅基地特别是耕地建房以及骗取宅基地建房的情况下,才会强制收回。


小编注:转发此文在于为业界朋友提供交流参考,具体政策还需要看当地政府。


延伸阅读
1.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有关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2.“一户多宅”能不能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
3.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户”如何认定?
地方对“户”的认定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可按以下原则认定:“户”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参考当地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
4.宅基地超面积如何登记?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的分阶段处理原则办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建设的,不予确权登记。符合规划经依法处理予以保留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只登记批准部分,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5..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宅基地能不能确权登记?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明确要求,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摘自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0年7月22日印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

宅基地和乡村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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