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案奇谈|检护民生】依法合规缴纳电费 拒绝各类低价代缴

政务   2024-12-13 18:19   陕西  

近年来,随着电子支付的日益普及,广大居民足不出户即可在网上缴纳水电、燃气等费用,但是也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利用社交媒体、二手交易网站等平台发布“代缴电费”信息,以较低的折扣优惠吸引用户充值缴费,从而将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非法资金“洗白”。近日,莲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冯某、吴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依法判决。




基本案情



冯某,系某科技公司负责人。2022年5月,冯某认识吴某某,二人开始合作打折代缴电费项目。吴某某通过微信、QQ等网络平台联系电费充值上线,由上线先行垫付资金进行电费充值,冯某利用其经营的某科技公司微信公众号及其个人微信号宣传可以9.3-9.7折优惠代缴电费,使用公司银行账户收取电费款项,同时招募下级代理寻找用电户并收集用电户的电力户号等信息给吴某某,吴某某将冯某收集的以上信息及待缴费金额转至其上线。当用电户需要充值缴费时,被告人冯某、吴某某将电力户号及待缴费金额发给上线,上线充值成功后冯某再将用电户充值电费金额的91%-93%款项通过公司银行账户转账给吴某某个人账户,吴某某再将冯某给其转账金额的90%-91%转账给其上线。二人从中赚取充值金额的差价。2022年5月至10月,先后有31名电信诈骗被害人的资金被用于代缴电费,共计三百余万元。


莲湖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冯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案金额三百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莲湖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人冯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上诉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国家电价政策公开透明,不存在内部渠道、团购价等优惠,通过第三方代缴、团购等非电力官方授权渠道折扣缴费存在资金风险。请广大群众注意核实缴费平台是否为官方授权,推荐通过国家电网营业厅、网上国网APP、微信小程序、微信生活缴费、支付宝生活缴费等官方渠道缴费,警惕各类低价代缴服务,切勿贪图“小利”掉入犯罪分子的陷阱。











拟文:牛园园

编辑:殷奇 陈最

审核:李接见

莲湖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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