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电子支付的日益普及,广大居民足不出户即可在网上缴纳水电、燃气等费用,但是也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利用社交媒体、二手交易网站等平台发布“代缴电费”信息,以较低的折扣优惠吸引用户充值缴费,从而将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非法资金“洗白”。近日,莲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冯某、吴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依法判决。
基本案情
莲湖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冯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案金额三百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拟文:牛园园
编辑:殷奇 陈最
审核:李接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