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西南宁市某环境检测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详情如下。
1.广西南宁市某环境检测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南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调查一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弄虚作假案时,发现该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中载明的废水化学需氧量、粪大肠菌群等指标浓度较低,且该项目废水处理工艺无法实现以上指标的处理效率。
执法人员随即对出具该监测报告的广西某环境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该检测公司聘请李某为技术部技术员,负责现场采样和实验室化验相关工作,其《劳动合同书》显示合同期限自2020年8月起至2023年8月止。
但李某在2020年8月至2023年3月实际就职于广西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其间未参与该检测公司采样工作。
该检测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卢某,授意公司员工在12个监测项目的原始记录表上伪造李某签名并出具相应监测报告。
另查明,2021—2022年,该检测公司出具的51份监测报告对应的原始记录不齐全或全部缺失。
上述监测报告造假行为违法所得共计57.2251万元。
上图为李某在广西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上班打卡记录,证明其2022年4月26日并未在广西某环境检测公司工作;下图为2022年4月26日《大气采样原始记录表》,其中的李某签名系伪造
查处情况
广西某环境检测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四项的情形,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及有关规定,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023年9月15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于2023年9月23日作出立案决定,目前该案已侦查完毕,计划于近期审查起诉。
启示意义
近年来环境检测市场竞争激烈,检测机构技术水平良莠不齐,少数机构和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为抢占市场、谋取利益,通过减少采样人员、不按技术规范采样或直接弄虚作假的方式降低成本,导致监测质量难以保证。
本案中,执法人员根据企业废水处理工艺判断出验收监测数据存在质量问题,主动出击、追根溯源,从一份虚假报告深挖细查出数十份虚假报告,迅速固定证据,推动案件高效查办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通过行刑衔接,形成严打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体现了各有关部门对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的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零懈怠、零缺位”的决心和态度,有效遏制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频发势头。
2. 浙江省杭州市某环境检测公司两年造假三次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28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郑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平台系统,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登封市王家窑建材有限公司的污染物数据多次骤降,立即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
经查,2024年7月27日至8月27日期间,该公司员工王某为逃避监管,多次在二氧化硫数据居高不下时,关闭自动监测站房内摄像头,并将废气进样管路接入装有纯净水的水壶,使废气样品中二氧化硫经纯净水“净化”后进入分析仪检测,以达到稀释样品降低自动监测数据的目的。
查处情况
登封市王家窑建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2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3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9月23日立案侦查。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8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点排污单位汤阴源海慧泉水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总排放口正在排放废水,自动监测设施采样管路通过装有不明液体的白色小瓶向分析仪提供水样并上传数据。
经进一步调查,系该公司员工李某、任某等4人为避免自动监测废水数据超标,在值班期间发现数据异常后,使用清水对自动监测设施采样管路中的废水进行稀释,向自动监测平台上传虚假的“合格”数据。
经检测,2024年6月18日该公司总排口氨氮值为8.66mg/L,总磷值为2.89mg/L,分别超出国家标准0.73倍、4.78倍。
查处情况
汤阴源海慧泉水务有限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通过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
根据《刑法》第3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9月3日立案侦查。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0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太康分局执法人员对重点排污单位太康县朝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生产状态下未开启湿电除尘设施。
为逃避监管,通过将自动监测设施采样设备粉尘仪由正常测量状态调至测试状态(W档调至Z),使自动监测设施无法获取真实的颗粒物污染物数据,以保持在线数据的虚假达标。
执法人员现场恢复粉尘仪后,颗粒物实时数据迅速升至42.66 mg/m3,并持续处于超标状态。
查处情况
太康县朝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2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3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太康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侦查。
案情简介
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在对企业在线监测数据进行分析时发现,污水处理企业盐山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COD在线监测数采仪数据异常。
2024年8月15日,省生态环境厅及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盐山县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取该公司在线监测间视频监控发现:
2024年1月24日22时,该企业在线监控运维公司河北蒙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运行班长雷某,将COD在线监测设备的采样管插入矿泉水瓶中,用矿泉水瓶中水样代替实际生产废水进行监测,导致2024年1月24日22时数采仪数据异常;
2024年5月19日0时,河北蒙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褚某将COD在线监测设备的取样管插入事先准备好的矿泉水瓶中,代替实际生产废水进行监测,导致2024年5月19日0时数采仪数据异常,该运维公司涉嫌故意更换监测样品、篡改监测数据。
2024年8月15日,盐山县分局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盐山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经理赵某,河北蒙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某、运行班长雷某、员工褚某分别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并及时固定在线监测间视频监控录像等证据。
查处情况
河北蒙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更换监测样品、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刑法》第3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1条第7项的规定,2024年8月19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盐山县分局将该公司涉嫌环境犯罪的有关材料移送至盐山县公安局,公安机关已立案。
启示意义
通过非现场手段梳理发现问题线索,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上下级联防联动,对企业进行突击检查,精准锁定违法犯罪证据,有力打击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启动司法联动机制,与公安机关密切协作,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对存在侥幸心理的违法企业形成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强大震慑力。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9日,抚宁区分局接群众举报,秦皇岛市书奕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大量收购废矿物质油桶,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
抚宁区分局执法人员立即与抚宁区公安分局组成联合专案组开展调查。
经查,2024年以来该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共收购废矿物质油桶1400余个,经现场清点并称重,该公司院内空地堆放完整的废矿物质油空桶共660个,共计9.57吨;空桶经加工并已压缩成铁块共计1593块、127.44吨。
经鉴定,该废矿物质油空桶和废矿物质油桶压缩铁块均属于HW49类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41-49),该公司非法收集、处置的危险废物合计达到137.01吨。
查处情况
秦皇岛市书奕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固废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4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1条的规定。
2024年4月30日,抚宁区分局将该案件依法移送至抚宁区公安分局,2024年5月6日,抚宁区公安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启示意义
危险废物非法处置点多为偏僻区域,引导公众关注和参与环境违法线索举报,对及时发现危险废物非法处置等环境违法犯罪意义重大。
生态环境部门高度重视群众举报线索,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联勤联动,有效发挥社会监督和职能部门各自优势,以“非法加工废油桶”为切入点,及时斩断违法犯罪企业黑色产业链,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恶性犯罪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6日早,某媒体平台开始出现数条短视频,显示在2024年7月25日降雨过程中,霸州市东段乡高郝贾路面上积存的雨水上漂浮大量白色泡沫。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经走访排查,最终锁定白色泡沫排放来源为高家堡村北的何志江椅子加工厂趁下雨之际私设软管,将不知名废液通过临时私设的软管外排至厂外路面。
经查,该厂表面上从事餐桌椅组装,但在厂房西侧隐蔽空间内却存在磷化、喷漆、烤漆等工序,隐蔽空间内北侧存放的废磷化液用于前期椅子表面的磷化处理。
经调取该企业内部监控发现在7月25日上午10时至11时,该厂负责人高某某将水槽内的废磷化液通过软管排放。
经对水槽中的残留废液取样检测,显示pH值为1.2,呈强酸性。
查处情况
该厂私设暗管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的规定,依据《刑法》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1条第5项、《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2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此案已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已被刑事拘留。
启示意义
本案属于借雨偷排危险废物的典型环境犯罪案件,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以网络舆情为线索,以人技结合为手段,发挥公众参与和部门联动举措,充分运用视频监控回溯等数字手段,对违法犯罪行为迅速发现、锁定和查处,沉重打击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遗撒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为建设美好生态环境提供了坚强的保障。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7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元氏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元氏天宇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
经调阅污水在线设备的历史数据及数采仪后台数据发现,该企业水污染物的COD、氨氮日均值浓度单位在线监测数采仪按kg/m³上传至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未按规范要求将单位转换成mg/L,导致上传平台日均值浓度比实际值缩小至千分之一。
执法人员按照规范要求公式对该公司W5100HB-III型智能数采仪通过验收以来的COD、氨氮日均值历史数据分别进行了计算,计算结果显示:
2022年9月29日污染因子氨氮平台浓度显示为0.037mg/L,按照规范要求公式计算(扩大1000倍数据还原后)日均值浓度为37mg/L,超过排污许可排放浓度(35mg/L)0.057倍;
2023年2月24日污染因子COD平台浓度显示为0.958mg/L,按照规范要求公式计算(扩大1000倍数据还原后)日均值浓度为958mg/L,超过排污许可排放浓度(400mg/L)1.395倍;
2023年4月14日污染因子COD平台浓度显示为0.424mg/L,按照规范要求公式计算(扩大1000倍数据还原后)日均值浓度为424mg/L,超过排污许可排放浓度(400mg/L)0.06倍;
污染因子氨氮平台浓度显示为0.076mg/L,按照规范要求公式计算(扩大1000倍数据还原后)日均值浓度为76mg/L,超过排污许可排放浓度(35mg/L)1.17倍。
2024年8月7日第三方监测公司对该企业污水总排放口DW001污染因子COD、氨氮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COD日均值浓度为157mg/L,氨氮日均值浓度为23mg/L,而同时段平台中COD日均值浓度为0.064mg/L,氨氮日均值浓度为0.018mg/L,与检测报告数据存在严重偏差。
查处情况
元氏天宇化工有限公司为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类别为重点管理,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根据《刑法》第286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11条第1款第1项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案件移送至石家庄市公安局,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启示意义
在线监测数据是评估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重要依据,该公司未依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对在线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法律责任,为逃避监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在线监测数据失真,用以掩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事实,主观恶性较大,影响较为恶劣。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执法与现场执法相结合的方式,深挖彻查问题线索,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共同谋划,充分发挥“行刑”衔接作用,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严厉打击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28日,生态环境部强化监督入河排污口检查组在对云南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屏边县分公司运维的屏边县垃圾填埋场排污口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涉嫌通过人为添加氨氮去除剂干扰在线监测数据,导致在线监测数据失真。
检查组将线索通报当地后,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立即与县公安局组成联合调查组,于2023年10月29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立即对添加氨氮去除剂前后水样进行取样送检分析。
经调查查明,该公司在二级碟管式反渗透膜与排放水箱中间环节添加氨氮去除剂干扰自动监控数据,导致在线监测数据失真。
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八项,其行为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
鉴于该公司属重点排污单位,根据《刑法》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7项的规定,其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2024年1月,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目前,公安机关已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启示意义
重点排污单位为了一己之私,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其行为主观恶性深、危害后果严重,必须严惩。本案中,生态环境部执法检查组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协调联动,及时发现和制止当事人利用氨氮去除剂干扰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并依法严厉予以打击,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明显。案例具有示范性、典型性。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4日,接群众举报“有人在楚雄市某山林中填埋不明物质,气味刺鼻”,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现场查明吴某某承包山林中有1个已经开挖好的土坑,土坑内掩埋有未知数量的粉状白色固体,现场散发强烈刺激性气味。
经联合公安机关进一步查证,该粉状白色固体系某公司过期原料、数量47.71吨,由公司采购员谭某某负责管理。
谭某某在未向公司进行请示报告的情况下,私自与杨某某达成处置约定,由杨某某组织人员从该公司存放仓库拉运至事发地倾倒填埋。
经委托鉴定,倾倒的粉状白色固体物质为对氯甲基苯甲酸,属危险废物。
杨某某、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固废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0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
案发后,生态环境部门已及时将上述危险废物和沾染危险废物土壤清运至危废处置中心安全处置,并完成地块植被恢复。
根据《刑法》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的规定,杨某某、谭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刑事犯罪,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
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