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轻微违法免罚案例

民生   2024-11-23 15:56   辽宁  

1.云南德宏州某电力公司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案

2.云南某酒店在风景名胜区建观景平台不予处罚案

3.北京大兴区某汽车维修公司未设置危废标识案

4.北京海淀区某生物公司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

5.北京房山区某口腔医院未备案环评登记表案

详情如下。

1.云南德宏州某电力公司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8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执法人员对盈江某电力有限公司位于云南省铜壁关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的某电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电站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存放有危险废物废机油,但盛装废机油的容器未粘贴危险废物标签,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

其行为违反了《固废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7条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2条第1款第1项及第2款,《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9条“免予处罚”第6项的规定,鉴于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且执法人员现场指出问题后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问题,属首次违法,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行政机关在自然保护地监管过程中坚持包容审慎、宽严相济、教育为先的理念,在严厉打击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对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轻微违法行为予以教育、督促整改、不予行政处罚的做法,更有利于构建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更好地维护好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案例具有典型性。 

2.云南某酒店在风景名胜区建观景平台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1日,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移交线索,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利用无人机对昆明滇池风景名胜区进行巡查,发现区域内建设有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

经现场检查,发现云南某酒店有限公司在昆明滇池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有钢结构观景平台31个,且有4个钢结构观景平台位于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内,建设内容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并未取得昆明滇池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以及生态环境部门审核通过。

其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27条、第28条第1款的规定。

查处情况

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41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可处罚款20.8万元。

但鉴于该项目为乡村振兴招商引资项目,该企业在收到改正通知后,立即对已建成的31个钢结构观景平台等建筑物进行了全面拆除,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昆明勘察设计院专家现场踏勘指导意见和技术要求》开展了覆土复绿。

生态环境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可以免予处罚。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要求,综合考虑企业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在维护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刚性权威的同时,督促企业消除环境影响,给予企业容错纠错空间,引导企业弥补环境损害。案例具有典型性,值得推广。

3.北京大兴区某汽车维修公司未设置危废标识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9日大兴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该单位主要从事汽车维修活动,维修过程中产生废矿物油、含油废物等危险废物,并设置有1个危废贮存设施。

检查发现该单位虽按规范对危险废物进行了处置,但在日常管理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要求,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执法人员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并立案拟进一步调查处理。

4月26日,执法人员复查时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固废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7条的规定,鉴于该单位系首次违法,建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和《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具体规定,大兴区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启示意义

按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有利于识别和警示贮存、利用、处置过程的环境风险和环境危害,传递必要的环境信息,支撑环境应急处置。

相关单位不仅要关注危险废物处置,更要织密管理网络,筑牢防护墙,让危险废物得到有效、安全处置。

4.北京海淀区某生物公司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4日海淀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于2023年11月取得海淀区生态环境局批复,建设了实验室,2024年4月,已按环评文件批复建成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式投入运营,但未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执法人员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并立案拟进一步调查处理。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的规定。

鉴于该单位被责令整改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并完成了验收,系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和《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具体规定,海淀区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启示意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对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建设及其效果、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查验和监测的工作。

部分单位重视项目前期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而忽视竣工后验收,这种“顾头不顾尾”的做法是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

只有前期通过审批,后续验收合格,才能保证环保设施建设和污染治理效果达标。因此,相关单位要严格履行法律程序,落实各项措施,确保措施取得实效。

5.北京房山区某口腔医院未备案环评登记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6日,房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行双随机任务,对某口腔医院进行检查。

该单位主要从事口腔医疗服务,2024年3月正式投入运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22年本),该单位属于登记表项目,但该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执法人员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立案拟进一步调查处理。

5月14日,执法人员复查时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鉴于该单位系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和《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具体规定,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启示意义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目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既提高了管理效率,也减轻了项目单位的负担,但建设单位更需履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生态环境学习
解读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解答环境监管、执法和督察有关问题。与生态环境部执法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等合作,为基层环保部门、公安、检察院、法院,企业、监测和鉴定、环保管家以及能源低碳从业者,未来想从事环保事业者,做好专业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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