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河南驻马店市绿之源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3.广西百色市某检测科技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
4.广西贺州市徐某伪造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报告案
5.浙江省镇海区某检测公司废气监测弄虚作假案
6.浙江省北仑区某环保公司提供环境服务弄虚作假案
7.浙江长兴县某检测公司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案
8.浙江省东阳市某检测公司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案
9.浙江省温岭市某检测公司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案
1.河南郑州市宇和检测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2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测报告显示河南宇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对该企业非甲烷总烃进行了采样检测.
但执法人员通过查看现场监控视频,发现检测人员进出企业时间较短,且采样当日为大风天气,不具备采样条件。
执法人员随即联合检测业务专家、法律顾问进行进一步调查,经逐一分析检测原始数据、采样设备及实验室数据,并询问检测人员和公司负责人查明,河南宇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人员于2024年3月22日开展非甲烷总烃采样时,仅将采样探头放入采样孔内进行了拍照,取得现场采样照片后即离开被检测企业,在未实际开展采样检测的情况下出具了虚假的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河南宇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18条第1款的规定。
2024年9月5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25400元。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0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西平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墙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测报告显示河南绿之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对该墙材公司进行了废气检测。
但监控视频显示,河南绿之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人员于2024年3月7日16时56分进入墙材公司,当日17时35分离开,检测时间仅39分钟。
经进一步调查,系河南绿之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人员于2024年3月7日到达检测现场后,仅进行了拍照取证即驾车离开,未实际开展检测出具了虚假的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河南绿之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18条第1款的规定。
2024年8月2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69条第2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25714元。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百色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3家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述企业的废气自行监测报告中载明的采样布点不符合标准、采样时段企业处于停产状态,初步判断监测报告存在弄虚作假。
这3家企业均委托广西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第三季度排污单位废气自行监测。
经查,该检测公司未能提供上述监测报告中对应采样仪器的原始采样记录。
其中,编号为HQHJ23062136和HQHJ23092503的监测报告,记录的生产工况与相关企业在广西固定污染源监控平台标记的工况不符,该检测公司未开展实际监测,采样人员根据当地天气预报中的气温、大气压和风向等,凭空捏造了采样记录表中的原始数据。
编号为HQHJ23092504的监测报告,采样记录表载明的采样时间为11:20至15:20,而检测公司的采样车辆实际到达车站出口时间为13:40,车辆行驶轨迹与采样时间存在矛盾。
图为企业在广西固定污染源在监控平台标记“停运”,采样人员在未实际进行现场采样的情况下伪造原始采样数据
图为采样车辆行驶轨迹与现场采样时间不符合逻辑
查处情况
广西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及有关监测技术人员的上述行为,符合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17条第1款的规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57条第1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规定,2024年1月10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7.0687万元,对2名主管人员和4名责任人员分别处以2.18至2.2026万元不等的罚款。
启示意义
规范开展自行监测是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的重点要求之一,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是监测工作的底线。第三方机构未遵守法律法规、监测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开展监测活动,严重干扰了执法部门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和排污单位规范化管理,性质恶劣。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分别对涉案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充分发挥了惩戒威慑作用和教育引导作用,有效提升第三方机构从业人员对环境监测重要性与数据造假危害性的认识,倒逼第三方机构和从业人员守法自律、规范发展,实现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助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6日,贺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贺州市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石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环境空气、无组织废气、噪声检测报告》(编号HQHJ23090322)与2023年5月《竣工验收环境空气、无组织废气、噪声检测报告》(编号HQHJ23050322)现场环境条件、采样照片、检测结果等内容完全相同,《2023年第三季度环境检测报告》(编号YTHJ20231008-01)与《2023年第四季度环境检测报告》(编号HQHJ23102310)采样照片相同。
经查,编号HQHJ23090322与编号YTHJ20231008-01的检测报告为徐某向石材公司提供。
徐某曾担任某环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责石材公司的验收监测项目,现为自由职业者。
石材公司需要开展环境监测时,由徐某联系广西某监测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监测工作。
但经对广西某监测科技有限公司的调查表明,该监测公司第三季度未对石材公司开展监测。
徐某承认前述2份检测报告均由其通过修图软件修改伪造、变造而成。
上图为徐某2023年9月向石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检测报告结果;下图为广西某监测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5月为石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结果;两份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相同
上图为徐某于2024年1月向石材公司提供的2023年第三季度检测报告;下图为广西某监测科技有限公司为石材公司出具的2023年第四季度检测报告;两份检测报告的采样照片相同
启示意义
环境监测数据是科学评价企业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客观反映企业污染治理成效的重要依据,是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
监测报告是监测数据的主要载体之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17条第2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不仅对排污单位、第三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出了要求,也对参与监测工作的其他工作者提出了要求。本案对违反法律法规、伪造其他监测机构监测报告的个人予以处罚,值得相关从业者警醒。
排污单位、第三方机构及有关从业者应相互监督,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检测市场环境,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22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检测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5万元,对2名采样人员分别处罚款人民币1.76万元和0.995万元。
2024年7月17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执法人员发现浙江某制药有限公司二季度噪声检测报告疑似存在造假问题。
经核查,该公司员工在天气状况不符合测量条件的情况下仍开展噪声检测,故意不真实填写原始记录,并出具检测报告。
2023年10月25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一个高处采样点未设置采样平台,现场梯子高度也未达到该采样点高度,但检测报告上却存在检测数据。
经核实,两名工作人员未在该设置采样点位采样而擅自填写了检测数据。
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