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个机动车检测造假案例

民生   2024-11-19 15:26   辽宁  
1.新疆乌鲁木齐市某检测公司使用OBD作弊器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2.新疆克拉玛依市某检测公司使用OBD作弊器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3.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某机动车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弄虚作假案

4.新疆昌吉州阜康市某机动车辆检测公司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案

5.新疆博州精河县某机动车检测公司使用OBD造假及擅自变更检测方法或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6.江西黎川县某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7.江西乐安县某检验机构使用OBD作弊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8.河北东光县顺泰汽车检测服务公司未按技术规范进行排放检验案

9.河北广平县某建材厂非道路移动机械擅自闲置污染控制装置案

详情如下。

1.新疆乌鲁木齐市某检测公司使用OBD作弊器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发现,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报告》中存在90份不同品牌型号的机动车OBD控制单元CALID和CVN代码相同(CALID代码均为YZ067LMNOP8345TU,CVN代码均为797A5056576C6D6E)。

执法人员通过调取检测数据和视频,通过数据比对、视频追踪、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等方式,发现公司员工在OBD诊断仪与被检车辆之间违规使用名为“OBDⅡ”的作弊器过滤故障信息,向诊断仪传送已提前设置的虚假合格数据,使故障车辆顺利通过OBD检测,并出具了显示“合格”的虚假《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第1款之规定。

同时该公司使用外接OBD故障码屏蔽器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依据《刑法》第286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第4条第1款第(3)项,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以及《行政机关移送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侦查。

启示意义

案例中,机动车检测机构通过作弊设备破坏检测过程,位置隐蔽、固定证据难度大,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快速响应,对涉案的物品、设备、人员进行全程录像、拍照,综合现场检查、调阅视频监控、调查询问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锁定现场违法证据,突破案件堵点和难点,为公安机关办案提供了证据保障。

2.新疆克拉玛依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使用“OBD”作弊器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1日,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推送线索,对克拉玛依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汽柴混合线(2号检测线)正在进行车辆OBD检查,OBD连接线和读取器中间安装了刻有“OBD II”字样的黑色方形转换接头,疑似OBD作弊器。
现场拆除疑似OBD作弊器后,OBD读取器可以正常工作。
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了该企业2024年部分纸质版检测报告,其中有65份报告中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均为“3I1GK64593720853”。
执法人员从机动车尾气检测平台调取了该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出具的《在用车数据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经去重分析统计后,共有4826份检验(测)报告中车辆OBD控制单元CAL ID的CVN编码完全相同,符合“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情形。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为提高机动车尾气检测的通过率,在OBD诊断仪与被检车辆之间安装“OBDII”作弊器,过滤相关故障信息,使故障车辆通过OBD检测。
经统计,仅OBD检测费一项违法所得高达20余万元。

查处情况

根据《刑法》第286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该公司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启示意义

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公安、检察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一时间会商、研判,形成工作合力。

执法人员利用机动车尾气检测平台开展线索筛查,精准识别问题线索,追溯违法行为,固定问题证据,确保违法事实的精准认定,依法严厉打击了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3.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某机动车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0日,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与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联合对托克逊县某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专项执法现场检查,发现该机构使用2台未连接采样探头、1台连接采样探头管线破损的机动车废气分析仪,出具了9份虚假《在用汽油车污染物排放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该机构在2台机动车废气分析仪未连接采样探头,1台连接采样探头管线破损的情况下仍出具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第1款的规定,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做出了罚款19.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没违法所得990元,并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已受理,案件正在办理中。

启示意义

机动车检验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源的“最后一道防线”,该机构盲目追究经济利益,未按照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测,不惜以身试法,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该案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数据分析、车辆摸排、视频核实等方式,及时固定证据,并依法依规对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规范行业秩序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4.新疆昌吉州阜康市某机动车辆检测公司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31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发现阜康市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在OBD检查项目“CALID/CVN”信息一栏内发现发动机控制单元存在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报告单CAL ID大量重复的情况。

经调查,阜康市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检测人员潘某、朱某、腊某多次使用自己或他人能够通过OBD检测的车辆,替代来审车辆通过OBD检测。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组织阜康市分局、昌吉市分局10余人组成专案组,调取了2022年以来至2024年5月期间2万余份检测报告,发现该公司出具了1557份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刑法》第229条第三项之规定,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024年11月5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依法移交至阜康市公安局,经审查后,阜康市公安局于2024年11月8日出具了《立案告知书》。
同时,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将该案移交至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取消该检测机构的检验资质。

启示意义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为机动车是否能达标上路的“总关口”,但少数检测机构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受利益驱动在检测中弄虚作假。

生态环境部门对重点领域环境违法行为重拳出击,以“零容忍”态度依法打击,形成有效震慑。

5.新疆博州精河县某机动车检测公司使用“OBD”造假及擅自变更检测方法或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8日,博州生态环境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推送线索,安排执法人员对精河县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开展调查。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从“自治区机动车环保检测数据管理传输平台”调取了该公司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的检测数据,发现44辆不同发动机型号的汽车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均为“67LMNOP8345TUVW1”。

经联合公安部门深入调查,该公司自2023年8月30日至2024年11月9日出具的1498份检验(测)报告中车辆OBD检测造假,2016份检验(测)报告中车辆擅自变更检测方法或降低检测标准,违法所得高达90余万元。

查处情况

根据《刑法》第229条、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9)项、第10条第(1)项、第11条第(2)项的规定,博州生态环境局将该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11月10日,博州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分局立案侦查,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启示意义

该案中执法人员利用机动车尾气检测平台精准识别问题线索,通过线下执法精准锁定环境违法行为,提高了执法效能,将生态环境执法信息化运用到实处。

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第一时间会商、研判,形成工作合力在24小时内完成现场核查、证据固定并移送公安部门,为办理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刑事案件提供了实践经验。

6.江西黎川县某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29日,抚州市黎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抚州市机动车排污监控信息平台发现辖区内某机动车检验机构的检测记录存在多处疑点,立即赶赴现场突击检查。

经调阅视频核实,2024年1月13日、1月18日检测的两辆汽油车,在车辆尾气检测过程中未按规范要求将流量计套筒罩住排气管,部分车辆尾气泄漏到周围环境,导致数据失真;

2024年7月24日、7月25日、8月20日检测的三辆柴油车,在车辆尾气检测过程中排气筒处冒出明显蓝色烟雾,但该检验机构对上述车辆出具的检测报告均评定为合格。

查处情况

该检验机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第1款规定,抚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第1款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规定,对该机动车检验机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行政处罚的决定。

启示意义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按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通过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执法联动,充分发挥大数据监控手段,让其成为环保部门监管的“第三只眼睛”,并结合现场检查,深入挖掘机动车检测机构的“检测历史”,使得监管时效性拉长,起到有力震慑作用,高效打击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

7.江西乐安县某机动车检验机构“使用OBD作弊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29日,抚州市乐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时发现,辖区内某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的不同车辆检测报告中存在完全相同的车辆标准识别码(CALID)。

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检测机构环检线操作间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一个黑色带电源线设备,上标有OBD‖字样,但与常用OBD检测仪明显不一致。

执法人员现场测试比对,使用上述设备后被检车辆代码替换为上述检测报告中雷同代码,确认上述设备为OBD外挂作弊器。

进一步调取视频监控和车检档案核查发现,该检测机构多次使用上述OBD外挂作弊器对OBD存在故障的车辆代码进行替换,使其通过排放检验,并出具了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该检验机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第1款规定,抚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第1款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规定,对该机动车检验机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行政处罚的决定。

启示意义

机动车检验机构,作为检验汽车尾气排放是否达标的防火墙,理应承担起更多保护环境服务发展的社会责任,但一些机构利欲熏心,通过作弊手段出具虚假报告,让本不能通过检验的车辆上路,造成环境污染。

8.河北东光县顺泰汽车检测服务公司未按技术规范进行排放检验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9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东光县顺泰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车辆检验视频,共排查311辆双排气管汽车检验视频,发现67辆双排气管汽车在检验过程中,只插入了1根检测探头进行检验,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要求,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进行取样,涉嫌未按技术规范进行排放检验。

执法人员立即对监控视频进行调取归档,提取了涉案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及时锁定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27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46条第1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3万元整。

启示意义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检验机动车尾气排放的专业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源排放是否达标的最后一道“防线”,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使用合格的检验设备,按照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检验。

本案警示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日常检验检测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检验,并依法依规出具检验报告。

9.河北广平县李庄培杰建材厂非道路移动机械轮式装载机擅自闲置污染控制装置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20日,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移动源“百日攻坚”方案要求,广平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广平县李庄培杰建材厂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发现,该建材厂原料棚内有一台国2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轮式装载机(型号:LG952H,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号为:2-3DN69909)正在进行上料作业,其尾气排放口与污染控制装置进气口连接处断开,致使污染控制装置闲置不能正常运行。

查处情况

该建材厂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49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款5000元

启示意义

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移动源污染中占有较大比重,但在企业和建筑施工工地日常生产管理中,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尾气排放控制工作容易被忽视。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帮扶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环境违法问题,为企业和工地管理敲响警钟,对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生态环境学习
解读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解答环境监管、执法和督察有关问题。与生态环境部执法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等合作,为基层环保部门、公安、检察院、法院,企业、监测和鉴定、环保管家以及能源低碳从业者,未来想从事环保事业者,做好专业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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