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精准科学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结合山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分级分类全域覆盖,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一)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在国家指导下,省级定底线、建底图、抓统筹,市级抓落实、强特色、重应用,省、市级人民政府分别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深入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全面落实《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与相应国土空间规划衔接核对一致,合理划定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实施。
(二)实施“一单元一策略”精细化管理。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落实“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分类划定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其他区域实施一般管控。衔接我省“一群两心三圈”区域布局,制定由省级、3大经济圈、16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等组成的“1+3+16+N”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因地制宜实行“一单元一策略”精细化管理。优先保护单元主要涵盖生态保护红线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执行各类自然保护地、河湖海岸线等管理规定,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功能维护。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涵盖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资源能源消耗强度高、污染物排放集中、生态破坏严重、环境风险高的区域,重点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实施一般管控的区域以保持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基本稳定为目标,执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三)共享共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字化建设,建立完善省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统,加强与国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统、省级其他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推动部门之间数据共用,强化对数据管理、调整更新、实施应用、跟踪评估、监督管理的支撑作用。省自然资源厅要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等数据共享。省交通运输厅要做好港口岸线管理等有关数据共享。省水利厅要做好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管理等有关数据共享。省统计局要做好统计数据共享。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融合创新,依托“爱山东”等平台,提升在线政务服务和智慧决策效能。有条件的市可建设市级信息平台。
(四)科学实施定期调整和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保持稳定,每5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按程序开展定期调整。动态更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
二、强化生态环境源头预防,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五)服务国家重大战略。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通过生态环境分区差异化管控,加强整体性保护和系统性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强自然修复和休养生息,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不断提升黄河三角洲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促进黄河下游河道生态功能提升和入海口生态环境改善。在保证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的前提下,支持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基础设施、民生保障等项目建设,支撑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持续开展黄河口生态系统预警监测,推进以卫星遥感为核心的监测与评估业务,提升气候变化对黄河下游(山东段)湿地、滩涂影响评估能力。
(六)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加快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积极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助力形成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路径模式。引导重点行业向环境容量大、市场需求旺盛、市场保障条件好的地方科学布局、有序转移,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强化重点管控单元管理,推进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纺织、轻工等传统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和清洁生产改造,引导人口密度较高的中心城区传统产业功能空间有序腾退;加快绿色工业园区建设,深入实施生态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311”工程。优化优先保护单元管理,积极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和路径,提升生态碳汇能力。
(七)提高综合决策效能。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作为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在政策制定、执法监管等过程中,加强相符性、协调性分析,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统依法依规设置公共查阅权限,方便企业分析项目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符合性,加强对企业投资的引导,释放经营主体发展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三、实施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八)维护生态安全格局。衔接全省“两屏、三带、七廊、八心”生态保护格局,以生态保护红线为重点,加强各类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建设生态廊道,沟通串联生态斑块,促进生态空间网络化,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服务功能。在功能受损的生态空间优先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活动,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加强监测预警,主动适应气候变化。对黄河三角洲、海岸带等重点区域,分单元识别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治理差异化管控要求。
(九)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各级在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质量达标方案时,要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中环境质量底线等目标要求作为重要依据,建立陆岸海联动、区域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管控机制,形成问题识别、精准溯源、分区施策的工作闭环。深化流域水环境分区精细化管控,强化水源涵养区、河湖水域及其缓冲带等重要水生态空间管理,有针对性地加强水质超标、高排放等流域单元的污染排放管控和环境风险防控。沿海7市要加强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强化海陆统筹,推进黄河口、莱州湾、胶州湾等重点河口海湾管理。推进大气环境区域联防联控,突出NOx、VOCs等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加强土壤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探索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控模式,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制定差别化管控要求。加强声环境管理,推动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用地布局协调。
(十)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协同发力。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开发、碳达峰碳中和、能源资源管理、环境要素管理等工作的协调联动,实现全域覆盖、跨部门协同、多要素综合的精细化管理。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动态衔接,选择典型地区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试点,积累经验,完善机制,形成政策合力。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减污降碳协同试点,强化对重点行业减污降碳协同管控,逐步建立与“双碳”目标相适应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大气、水、土壤、生态等环境要素管理中的应用,探索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环境要素管理衔接机制研究,积极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执法监管等协调联动改革试点,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管理体系。
(十一)强化法制保障。推动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纳入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定修订。鼓励各市根据需要研究制定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提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效能
(十二)推动部门联动。省生态环境厅要牵头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制定实施、跟踪评估、更新调整等工作,组建长期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要积极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充分衔接。省科技厅要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领域相关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政策制定中的应用。省财政厅要综合考虑工作目标和任务,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落实资金保障。省自然资源厅要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共同做好相关研究及试点先行等工作。省水利厅负责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管理等有关工作,实施水资源差别化管理,合理控制水资源开发利用规模,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联动。省气象局要加强生态系统遥感预警监测和恶劣天气联防联动,在重点区域强化生态修复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助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海洋局等部门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本领域相关工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联动,制定行业发展和开发利用政策、规划时,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减少对生态系统功能和环境质量的负面影响。有关部门单位应出台有利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应用的政策。
(十三)加强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监督执法协调联动,依托相关监管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开展动态监控,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开展现场检查并严格依法查处。对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的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以及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其他区域,加强监管执法,依法依规推动限期整改。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整改情况纳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十四)强化成效评估。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成效评估工作,对各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落实情况和实施成效进行跟踪了解,评估结果作为优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重要依据。
五、强化组织实施
坚持党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定期研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常态化推进共享共用、调整更新、监督落实、宣传培训等事项,及时报告重要工作进展,形成上下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对照中央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各市原则上不再制定配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