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小太阳”取暖致火灾,法院这样判

文摘   2024-12-24 17:05   浙江  











冬季取暖别大意

用电安全需注意






寒冬来袭

电热毯、电暖气、暖手宝等

取暖“神器”纷纷上阵

但请注意,它们虽暖

使用不当却易变“火坑”

今天,我们就以案释法

聊聊冬季取暖安全



#案件详情#







2020年4月13日晚上11点20分,家住沈阳市浑南区的朱某在睡前使用电暖器取暖,造成与电暖器相连的插排及连接线起火。朱某发现起火后,并未立即切断电源而是用水灭火,致使火势无法控制,朱某于是放弃救火逃离出门。朱某逃离时,未关闭屋门,导致火灾现场的浓烟在楼道内扩散,造成正在逃离的两名邻居被熏倒昏迷,其中一人死亡。经鉴定,死者系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案件结果#







朱某案发后报警,被带走调查。沈阳市浑南区法院一审此案认为,朱某过失引起火灾,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故应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四年,赔偿死者家属及伤者损失。

死者家属不服上诉,认为朱某应赔偿63万余元。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 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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