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3日中午马某某携带1把锄头将同村周某某停放的一辆小型汽车一通乱砸后扬长而去,很快马某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随即被立案采取强制措施,这是发生了什么?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初,马某某与周某某到同村村民王某某家吃杀猪饭,期间,马某某包内1600元现金掉在地上被周某某捡到。马某某得知后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要求周某某还钱,周某某皆以没钱为由未将钱还给马某某,并将马某某微信删除,马某某联系不上周某某,遂于2024年4月13日中午携带1把锄头将周某某停放的一辆小型汽车挡风玻璃、车门和大灯等部件砸坏。经认定,该车损失价值合计人民币7128元。
警示启示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马某某与周某某系同村,且属交往不错的朋友。因周某某一时“见财起义”,马某某从一开始理直气壮到后来各种好言交涉无望后,心生怨气,遂“一砸为快”,从“有理”反转为“无理”,甚至违法犯罪,既要承担毁坏他人财物的经济赔偿,还要承受可能被刑事追究的后果及沉重的心理负担,可谓两败俱伤,得不偿失。最终,在办案人员的释法说理及劝导下,马某某赔付了周某某7200元损失,并取得周某某谅解。在此,检察官提示:生活、工作中,遇事冷静、理智、依法处置矛盾纠纷,才是有效解决问题的出路,切莫随性去“出一口气”。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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