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滑雪虽酷,却也高风险

文摘   2024-12-30 17:22   浙江  

每到冬季,都有大群南方“小土豆”涌向北方,前往滑雪场滑雪。滑雪这项运动虽然很酷,但也存在着高风险,近两年关于滑雪者之间、滑雪者与滑雪场之间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以及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越来越多。那滑雪者在滑雪场受伤后,一定都能要求侵权人以及滑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吗?今天分享给大家一起真实案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滑雪纠纷中的责任认定问题。

一、基本案情

(图源网络 侵删)

2月初的一日下午,刘某在滑雪场提供的教练安排下在中级赛道半坡位置跟随教练学习滑雪。张某、岳某会滑雪,购票进入滑雪场,从中级赛道起点下滑过程中做交叉滑行动作时发生碰撞,双方倒地后一起撞上了刘某,导致刘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滑雪场工作人员及张某、岳某将刘某送至医院,诊断为外伤后头痛,尾骨骨折,医疗费用共4000元。之后,刘某将张某、岳某以及滑雪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三方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共23700元。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岳某共同承担70%的赔偿责任,滑雪公司赔偿30%的责任。

二、法官说法

1.滑雪运动为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参加者应按滑雪规则进行滑雪。滑雪者采取存在安全隐患的滑行行为,且作为后方滑雪者,未与前方滑雪者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发生碰撞导致前方滑雪者摔倒受伤的,应当认定实施危险行为的滑雪者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失,该行为不是一般文体活动中符合活动规则的固有风险行为,不适用自甘风险免责条款。因此,本案中张某、岳某需要对刘某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

2.滑雪场作为滑雪场地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具备滑雪行业要求的相关专业资质和管理能力,其对安全保障注意义务的履行应高于普通人的标准。滑雪场经营者对于滑雪者的危险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对于受害滑雪者未尽到安全保障及防范义务,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一定比例的安全保障责任。本案中,法院综合全案认定滑雪公司对刘某的受伤承担30%的赔偿责任。

3.受害人按照滑雪场教练引导到相关区域学习滑雪,且相对于侵权行为人来说属于前方人员,无论是对于自身安全的注意、周边风险的防范还是赛道的选择等方面,不能认定其对于自己被撞摔倒存在过错。

滑雪虽酷,但存在着巨大风险,不是一般的文体活动,对滑雪者的注意义务要求更高,否则一旦发生事故,不是受伤,就是赔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ND
来源: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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