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聚会喝酒调气氛 酒桌劝酒要担责

文摘   2025-01-20 15:47   浙江  

因聚会饮酒发生意外,所有参与人员被判赔的案例并不少见。如果遇到类似的事情,一定要赔偿吗?今天让我们一起看看,哪些情况下劝酒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1.大家都喝酒了,也互相劝酒灌酒,事后又各自离去。

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人发生意外致死,所有聚会的参与者都要承担赔偿。因为在喝酒的时候,其他成员没有劝阻,而且在聚会结束后也没有安全将出事者送回家,任其独自出行导致事故,其他成员都存在过错,这种情况就难逃责任。

2、大家一起喝酒,没有互相劝酒,也对喝多的人及时提醒,这种情况下发生意外,责任在谁?

参与聚会的成员或不会被追究责任。但因为及时提醒之类的行为很难在事后拿出有效证据,所以一般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还是会判决参与人员担负少量赔偿责任。这不算是处罚性的赔偿,是出于人道主义的慰问金,金额一般不会太大。

3、一群朋友吃饭,个别成员一开始参加,中途有事离开,期间也未劝过酒,如果有人发生意外,这名提前离开的人是否也要担责?

一般情况下这人是不需要担责的。但是,导致意外的原因有很多,细节也各有不同,因此很难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案例一:酒后坠崖身亡酒友担责


林某在吴某家喝酒,当时夜已深,吴某打电话约朋友方某来接他和林某。随后,林某几人乘车出行,当行经一段山崖路时,林某下车方便时不慎滑落山崖掉进水里,溺水身亡。事发后,林某家人要求吴某和方某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共计十余万元。该案在法官调解下,方某和吴某与死者家属和解,共同给付死者家属赔偿款6万元。




案例二:男子醉酒死亡同饮者赔偿


一家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陈某在某饭店设饭局,宴请周某、孟某等8人。周某不胜酒力酒醉不醒,次日早晨,周某被发现因酒精中毒死亡。周某家人随后将该培训学校及参加饭局的7人全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周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1万余元。

每个类似的案件均可能因为一些细节上的差别而导致最终裁定的不同。在喝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同桌一起喝酒者一般都会承担适当责任。但做到以下四点,则同席者一般不会不承担责任:

1.不强迫性劝酒

无论什么场合、什么情况下,对方什么身体状况,均是不劝酒,随意就好。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

在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或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劝对方不饮酒或者如对方自愿要喝,要做到劝阻少饮,尽到提醒和照顾的义务。

3.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对于酒友醉酒的,清醒的酒友应当预见到醉酒者已经失去或者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存在危险的发生,因此,清醒的酒友应当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避免担责。

4.酒后驾车及时劝阻

对于醉酒的酒友要驾驶车辆的,其他人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则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如果已经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酒友是可以免责的。

如果不能做到以上这四点,同饮者就会或多或少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以案释法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大家在聚会喝酒时,一定要适可而止,千万不要劝酒灌酒,如果有成员喝醉了,尽可能将他安全送回家。只要每个人都能互相照料,做好该做的事情,拒绝违规行为,悲剧就能避免。

延展说一下酒驾、醉驾、危险驾驶罪有什么区别

【酒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驾】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来源:法律好声音 瀛海镇司法所

分享

收藏

在看

点赞

诸暨普法
普及法律知识 弘扬法治精神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