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服务,案结事了,法援暖心解“薪”愁

文摘   2024-12-27 15:42   浙江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韩某等6人来到诸暨市法律援助中心就讨薪纠纷申请法律援助。据了解,韩某等6人2023年11月份入职某经营部从事货车驾驶员工作,约定工资按月支付,但未签定劳动合同亦未缴纳社保。2024年4月韩某等6人因该经营部拖欠工资而离职,离职时经营部出具欠条,确认了拖欠工资的具体金额。援助中心经审核后认为其申请的事项为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援助事项且属于免于经济状况审查情形,故援助中心依法予以受理,同时指派浙江越晖律师事务所祝秀红律师承办。

祝律师接受指派后与受援人就案件有关问题进行沟通,耐心安抚各受授人情绪,及时办理了委托手续,并前往工商局、车管所、档案馆进行取证。经查证,该经营部于2024年4月22日进行了变更登记,经营者由原来的赵某变更为蒋某,而所拖欠的工资跨越变更登记前后。另部分欠条上不仅有该经营部盖章确认,原实际经营者也在欠条上签名确认。经营部现经营者目前暂时无法联系到,但经营部名下尚有车辆登记。为早日帮助各受援人拿到工资,经过充分准备后,承办律师与各受援人协商,在征得受援人同意的情况下,承办律师将该经营部和相关经营者列为共同被告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中,承办律师积极与承办法官、调解员、被告等协调沟通,最终在法院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各被告出面参与调解,与各受援人达成和解,并依约付清了各受援人的全部工资。经过为期五个月的努力,六人的欠薪案件最终都得以圆满结案。

【案件点评】


该案的本身并不复杂,工作重点主要在于证据的收集梳理和受援人情绪安抚。受援人员因相关法律知识了解较少,对自己付出劳动但拿不到相应报酬的结果无法接受,情绪一直比较激动,承办律师不厌其烦,耐心予以解答,同时也用积极负责的工作态度和切实有效的办案成效给受援人作定心丸,在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受援人的合法利益基础上,充分体现出了法律援助以民为本的特点,彰显了公平正义的崇高理念,给受援人带来实实在在的法治幸福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三)请求发给抚恤金;(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二条 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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