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蚌埠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集中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市蚌山区老吴家禽铺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9月5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蚌埠市蚌山区老吴家禽铺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2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在计量监管专项检查行动中,依法对蚌埠市蚌山区老吴家禽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使用的用于称重结算的电子计价秤无铅封、无检定合格标志。执法人员现场将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送检,经蚌埠市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上述电子计价秤鉴定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蚌埠市怀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宝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电动汽车充电桩案
2024年7月31日,怀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宝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2日,怀远县市场监管局对安徽宝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怀远县荆山镇江山御景A区南广场的电动汽车充电站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充电站使用的标称:青岛特来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一体式直流充电桩6台,型号TCDZ-DC1.00/120,生产日期2022年4月,充电桩机体表面均未发现检定合格证,当事人现场也未能提供检定证书。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开始经营电动汽车充电站,使用的6台标称青岛特来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20KW一体式直流充电桩未经检定,无检定合格证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之规定,怀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市蚌山区优拼食品超市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1月16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蚌埠市蚌山区优拼食品超市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8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在食品安全抽查督导行动中,依法对蚌埠市蚌山区优拼食品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使用的用于秤重结算的电子计价秤无检定合格标志。经查,当事人店内使用的电子计价秤使用前未经检定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四、蚌埠市怀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怀远县包集镇王夫卫汽车养护用品店生产的玻璃水净含量与标注净含量不符案
2024年5月6日,怀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怀远县包集镇王夫卫汽车养护用品店生产的玻璃水净含量与标注净含量不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2日,接举报线索,怀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怀远县包集镇王夫卫汽车养护用品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内生产玻璃水,瓶外包装标注:净含量:2L 保质期:3年 生产日期:2024年3月12日,执行标准:GB/T23436-2009,生产商:包集王夫卫汽车洗护养护用品店。执法人员对上述标注为2L的玻璃水进行抽取检验。检验结果为净含量标注不合格,净含量为1783.9ml,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怀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蚌埠市固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固镇县城关杰杰百货商店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7月23日,固镇县市场监管局对城关杰杰百货商店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案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1日,固镇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固镇县城关杰杰百货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一台电子台秤未见强制检定证明。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9月开始经营时购进该电子台秤用于经营活动,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止一直没有进行过强制检定。
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固镇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蚌埠市禹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市禹会区胡胡鸭记烤鸭店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案
2024年4月11日,蚌埠市禹会区市场监管局对蚌埠市禹会区胡胡鸭记烤鸭店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日,禹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蚌埠市禹会区胡胡鸭记烤鸭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未经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工作计量器具,不得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禹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蚌埠市五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五河县东刘集镇福乐购物中心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秤案
2024年8月22日,五河县市场监管局对五河县东刘集镇福乐购物中心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秤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8日,五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五河县东刘集镇福乐购物中心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八台电子计价秤无检定合格标识,当事人也不能提供检定证书材料。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购买八台电子秤,在其店内作为贸易结算中使用,至2024年8月8日被执法人员查获时止,上述电子计价秤还在继续使用中,当事人一直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五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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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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