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棠下旧改
黄埔多个区域征地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附件
拟征收土地用地界址红线示意图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穗埔府预征〔2024〕1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广州市黄埔区大沙街道姬堂村、联和街道玉树村、萝岗街道萝岗村、云埔街道刘村、云埔街道火村属下的集体土地0.4706公顷,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征收目的:拟作为京港澳高速公路广州火村至东莞长安段及广佛高速公路广州黄村至火村段改扩建(黄埔段)项目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广深高速两侧、京港澳高速两侧(详见公告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0.4706公顷(合7.06亩,以2000国家大地坐标计算)。
四、公告期限:2024年10月24日至2024年11月7日。
五、工作安排: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府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开展征收土地调查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以及拟征收范围内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等情况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确认。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六、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通过抢栽抢建等不正当方式增加补偿费用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对违反规定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专此公告。
附件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穗埔府预征〔2024〕1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广州市黄埔区新龙镇均和村、新龙镇金坑村属下的集体土地3.3393公顷,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征收目的:拟作为政府储备土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花莞高速以西、广汕公路以南(详见公告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3.3393公顷(合50.09亩,以2000国家大地坐标计算)。
四、公告期限:2024年11月4日至2024年11月18日。
五、工作安排: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府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开展征收土地调查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以及拟征收范围内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等情况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确认。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六、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通过抢栽抢建等不正当方式增加补偿费用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对违反规定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七、因村社信息更正,现撤销2024年9月25日发布的《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穗埔府预征〔2024〕108号)。
专此公告。
附件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精神,我区政府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了广州市黄埔区2023年度第六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附件2),现将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征收面积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广州市黄埔区红山街双沙第一、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大沙街姬堂第十四股份经济合作社,文冲街文冲股份经济联合社,文冲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八、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七、第十九、第二十、第二十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6.3163公顷。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范围涉及土地现状农用地2.8319公顷(耕地0.0971公顷、林地1.1920公顷、园地1.2371公顷、其他农用地0.3057公顷)、建设用地3.4844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还原相关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为农用地4.8027公顷(耕地0.2622公顷、林地1.9187公顷、园地2.2363公顷、其他农用地0.3855公顷)、建设用地1.5136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范围见附图(附件3)。
二、征收土地用途和目的
政府组织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规划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批次名称:广州市黄埔区2023年度第六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征收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均按29万元/亩(折合435万元/公顷)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7.2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21.75万元/亩)。详见附件1。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已包含在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文件的规定,留用地按征收土地面积10%计算安排给被征地村集体。
(三)社会保障费用。详见附件2。
五、补偿款支付方式
上述涉及的补偿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社)、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六、补偿登记期限及异议反馈渠道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镇街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意见。异议反馈联系人:潘小姐,电话:32077027,地址:黄埔区汇星路81号A栋4楼417。
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规定组织听证。
七、公告时间
2024年11月4日至2024年12月3日。
特此公告。
附件3
来源:黄埔生活汇,综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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