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用人单位,快来看看如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健康   2024-04-28 11:46   广东  
       职业健康关乎每一个劳动者的幸福与健康,在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践中,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有哪些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01

健康保障

      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02

职业卫生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01

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02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03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04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05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06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03

保障防治资金投入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04

职业病危害申报

申报范围:《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

申报内容基本信息、培训情况、主要产品、职业病危害种类、检测结果和体检结果。


申报类型及周期:

1.初次申报:新建的项目(企业)均应进行初次申报,企业没有申报过的,均为初次申报。

2.年度更新:申报间隔>11个月,<13个月(按照申报年度周期,不是自然年周期)

3.变更申报:新改扩建设项目,竣工验收30日内;其他项目,变化之日起15日内。



05

建设项目“三同时”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06

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评价并报告结果


1.日常监测: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定期检测和评价:应定期由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3.及时整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07

危害告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三方面内容,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08

设置公告栏与职业病危害警示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09

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明备查。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10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1

开展职业健康监护

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及时报告


1.组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合理安排劳动者作业岗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3.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4.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5.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2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处理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3

特殊劳动保护

      特殊劳动者包括未成年工、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4

举证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15

承担相关费用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应急事故处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费用。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内容:黄俊评、冯浪
审核:郑志远
美编:林兰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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